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作出判断称,“克服障碍”这一表述可能助长对残障人士的偏见,政府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在社会上被广泛使用。
9日,人权委表示,已于1日向保健福祉部部长和大邱广域市市长建议修改残疾人福利法及相关条例中使用“克服障碍”这一表述的条款,理由是该表述可能引发对残障人士的负面成见和偏见。同时,人权委还强调,应制定积极的宣传方案,使该表述在社会上不再通用。
据人权委介绍,申诉人A某在《第9届大邱广域市残障人士大奖》获奖者候选人招募公告中发现了“克服障碍”这一表述,因而提出申诉。对此,被申诉方答复称,“克服障碍”这一表述同样出现在保健福祉部为纪念第43个残障人士日、要求发掘和推荐战胜残障带来的逆境并为提升残障人士福利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士的公文中。此外,被申诉方还解释称,作为残障当事人,“克服残障困难、成为他人楷模的人”这一含义,是社会上普遍通用的表述。但其同时补充表示,也存在像A某这样感到不适的情况,以及不应将残障视为“必须克服的对象”的意见,因此将听取相关残障人士团体的意见。
人权委表示:“虽然我们考虑到不存在歧视意图,且该表述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使用,因此驳回了本次申诉”,但同时指出:“‘克服障碍’这一表述有可能形成对残障人士的负面认知,对其加以改善,更有助于保障和提升残障人士的人权。”人权委接着表示:“尽管残障人士遭遇困难的根源在于社会和制度层面的壁垒,但这一表述可能将责任转嫁给残障人士个人,甚至导致社会怠于履行为残障人士提供社会参与机会的责任”,“该表述还有可能成为一种否定残障人士自我认同的说法,而许多残障人士只是将残障视为与非残障人士之间的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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