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认定,警方对企图自残者冷嘲热讽,或在未告知米兰达原则的情况下进行现行犯逮捕,属于侵犯人权的行为。


人权委:“嘲笑自残企图者的警察,构成侵害人权” View original image

2日,人权委表示,已于上月24日建议A警察署署长,就警方对一名自残企图者发表不当言论并以现行犯将其逮捕一事,责成相关警官参加由人权委主办的特别人权教育课程。同时,还建议以该警官为对象,连同派出所所属工作人员一并实施职务教育。


据人权委介绍,警方接到举报称,申诉人B某有意做出极端选择,于是出动警力。但出警的警官在看到正在企图自残的申诉人B某后,不仅未予劝阻,反而对其冷笑并作出刺激性发言。随后,警官用背铐铐住B某的手腕,在未告知米兰达原则的情况下,以现行犯将其逮捕,并在未为身受刀伤的B某提供医院治疗的前提下,将其移送至警察署。


警方方面回应称,上述发言只是为了让B某放下自残工具,并非嘲笑或诱导其自残的用意。警方还补充表示,由于B某曾用手机击打警官头部,因此在告知米兰达原则后,以妨害公务嫌疑给其上背铐予以逮捕,并让其在现场接受119救援队的紧急处置。


人权委指出:“警方在现场并未努力安抚申诉人、收缴自残工具,反而在明知B某处于极度兴奋状态的情况下,作出了足以进一步刺激对方的发言。”又称:“仅凭B某曾多次向家人和熟人发送暗示极端选择的短信,导致警方多次出警,以及出警当时他打开房门这一点,就武断认定B某不是会做出极端选择的人,这种判断方式,已侵害了B某的人格权。”



人权委还表示:“B某是需要紧急救护的救助对象,而在其是否用手机实施暴力这一点上,被申诉人和申诉人的主张截然相反。”并解释称:“综合考虑B某是在家中被逮捕,只穿着内衣,难以认为存在逃跑之虞,以及其身份已经确认等情况,不能认为对B某实施的现行犯逮捕是合法的。”人权委接着指出:“在对B某以现行犯逮捕之后,医疗处置明显不足,而且在警察署长时间对其进行调查期间,也未向其提供自杀预防中心、精神健康中心等支援机构的信息,这一行为违反了对极端选择企图者进行事后管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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