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50万韩元罚金判决被推翻

一名因使用带有贬义、用来轻视电子产品销售业者的用语“龙八利”而在一审被以侮辱罪判处罚金的男子,在二审中被判无罪。


电脑部件。此图片与文章内容无直接关联。图片来源 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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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31日消息,蔚山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审判长 Park Wongeun)在针对因涉嫌侮辱而被起诉的20多岁男子A某的二审中,推翻一审判决,宣告其无罪。


此前,居住在蔚山的A某在2021年2月看到电子产品销售业者B某运营的某网络购物商城上,有一则以40万韩元出售与电脑相关C产品的帖子。


当时C产品的市场价格不足20万韩元,但因缺货导致该产品难以购得,A某认为B某利用这一情况,将产品价格抬高到两倍以上出售。


于是,A某在该销售帖的“问与答”栏目中发布留言称“这个人是龙八利的巅峰”,因“龙八利”这一用词而被指控侮辱罪。


一审法院认为,A某在未说明B某销售帖存在何种问题的情况下,使用了轻蔑B某的表达,因此判处A某罚金50万韩元。


侮辱罪在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并作出抽象判断或表达轻蔑情感时即构成,但如果是在表达自己意见的过程中部分使用了带有侮辱性的措辞,且不至于过于恶意,则不构成犯罪。


A某以“龙八利”一词在社会伦理上并无问题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也认为,A某确实准确知晓“龙八利”一词的含义,因此存在侮辱意图。但法院同时指出,“龙八利”这一表述是为了批评企图牟取暴利的B某而作出的高度概括性表达,不能认定为A某无差别地侮辱B某。


法院还考虑到,当时该商品的销售价格远高于通常售价,并且在其他帖子中也存在批评B某行径的内容。



二审法院表示:“从仅发布一次、除‘龙八利’一词外并无辱骂或诽谤内容等情况来看,不能认为该表述过于恶意”,“A某发帖的空间是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自由提出商品意见的场所,言论自由应在此得到更为广泛的保障”,从而说明了宣告无罪的理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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