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指南确定采用前进法
今年前允许有条件追溯法适用
明年起统一适用前进法
“不要再有争议了…望积极配合”
金融当局就今年起新引入的保险公司会计准则指引的适用方法争议画上了句号。有关方面决定,将部分财产保险公司所希望采用的追溯法(将新准则追溯适用于过去时点)的适用期限限定到今年年底,自明年起只允许适用前进法(自当前起适用)。虽然在年底前仍可采用追溯法,但必须通过经营信息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等方式,对采用前进法时的情况作出补充说明,工作量大幅增加,实际上将选择范围大大压缩为前进法。
27日,金融监督院在首尔永登浦区汝矣岛本部,由金融监督院首席副院长 Lee Myungsun 主持,召集保险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生命保险协会及财产保险协会会长、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代表,召开了以此为核心内容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17)指引会计处理相关说明会。
当日说明会有三星生命、韩华生命、教保生命、信韩Life等4家寿险公司,以及三星火灾、DB财产保险、KB财产保险、现代海上、Meritz火灾、乐天财产保险等4家财产保险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生命·财产保险协会会长出席。此外,Samil会计师事务所、Samil Jeong会计师事务所、Deloitte Anjin会计师事务所、EY Hanyoung会计师事务所等4家机构的审计部门代表也到场参加。
监管当局在上月公布的指引适用方法引发围绕追溯法与前进法的争论不断扩大后,最终确定以适用前进法为方向。虽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采用追溯法,但附加了期限和各类条件。首先,可部分适用追溯法的期限仅到今年年底,自明年起,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适用前进法。
即便使用追溯法,也必须同时标示采用前进法时的内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要将适用前进法时的财务影响差异,按保险负债、资本项目、本期损益等项目进行区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及经营信息披露中予以说明。
在适用本身上也设置了条件。禁止在新会计准则IFRS17下,对反映盈利性指标的保险合同服务边际(CSM)产生增加效果的各类会计政策或公允价值进行追溯适用。作为稳健性指标的新偿付能力制度(K-ICS)下的保险负债不得进行追溯修正,仅允许对IFRS17下的保险负债进行追溯适用。
在实报实销医疗保险的赔付率适用方面,也明确要求使用兼顾保险金和营业费用的“合算比率”。未采纳部分保险公司提出的使用风险赔付率(已付保险金与风险保费之比)的要求。此举旨在防止通过过度确认与营业费用相关的利润,将实际亏损的保险合同扭曲为盈利合同的行为。
若采用前进法,指引可从今年6月起立即适用;若采用追溯法,则自9月决算起适用。今后,金融监督院将检查指引的适用情况,并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座谈、预实差分析等方式,在必要时追加发布补充指引。
金融监督院首席副院长 Lee Myungsun 表示:“已经无法再对指引进行重新审查或修改”,并嘱托称:“我们将就保险公司的困难和建议积极沟通,但也请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与其进行不必要的争论,不如共同为IFRS17的成功落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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