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综合报告和监控录像,认定系故意”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名在公寓房间内点火后离家,几乎酿成大火的五旬男子,因放火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


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二部(审判长法官 Lee Youngjin)22日以现住建筑物放火未遂罪,判处被告A某(58岁)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下令对其实施保护观察。

春川地方法院入口。 联合新闻TV供图

春川地方法院入口。 联合新闻TV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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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被指控于去年5月在原州市一处公寓房间地板上堆放纸张并点火企图纵火,但被119消防队员扑灭而仅属未遂,遂被移送审判。A某方面主张,自己只是将缴纳公用事业费的通知单等纸张放入装煤球的铁桶中焚烧后外出,并无放火的故意。


但合议庭根据现场勘验结果报告认定,起火点不在铁桶而是在地面;火灾发生前后,A某打开房门在门口徘徊,以及从敞开的房门缝隙中有黑烟冒出的情形,都被闭路电视(CCTV)拍摄下来,由此判断其存在间接故意。


此外,合议庭认为,在火灾发生几乎是显而易见的情况下,A某在侦查机关所作陈述也难以理解。A某陈述称:“文件太多,想烧掉;在煤气被切断的情况下生火,感觉很暖和很好。不灭火就离开的理由是为了带狗出去散步。”



合议庭指出:“对供居住使用的建筑物放火,一旦出事,就有可能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害。”但同时也表示:“综合考虑其仅有罚金前科、无其他刑事处罚前科,以及案发时精神健康状况不佳等情节,酌情确定了刑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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