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推进汽车相关业务为名,骗取约7亿韩元资金和物品的某汽车生产自动化生产线制造企业运营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投资项目”为名骗取7亿,汽车相关企业经营者获刑4年 View original image

22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刑事第4单独合议庭部长法官 Kim Dongjin 于本月19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 Go某(68岁)有期徒刑4年。Go某是汽车生产自动化生产线制造及销售企业A公司的运营者。


Go某因被控于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以推进汽车相关业务为名,从多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取7亿653万余韩元的金钱及物品而被起诉。


2019年8月左右,Go某在京畿道富川市与被害人B某见面时称:“已通过收购某汽车制造企业地方工厂的C公司一名高管协商好,将承接该地方工厂车身生产线拆除工程”,“为了拿到拆除工程订单,需要向该高管支付游说资金,如果你支付5000万韩元,我会拿到拆除工程的分包,两个月后帮你收回资金,并将届时在当地工厂产生的至少5亿至6亿韩元收益分给你。”B某信以为真,向A某交付了5000万韩元。


然而,Go某本人或A公司从未就承接地方工厂车身生产线拆除工程达成任何协议或进行协商,也无意将从B某处取得的资金用作与工程承揽相关的游说资金。


同年9月,Go某又以“还需要更多游说资金”为由,11月则以“合同已经签订,为了存放高价零部件和设备并将其作为二手出售,需要支付仓库租金”为由,分别骗取1亿9000万韩元和3000万韩元,从B某处合计骗得2亿7000万韩元。


此外,他还被控于2018年7月向位于京畿道安山市某公司董事D某谎称:“如果向4家企业供应自动化生产线设备零部件,将在扣除6%利润后,于供应月份的两个月后25日结算货款”,从而骗取总计3亿8153万韩元的物品。当时A公司在背负大量债务的同时,还拖欠2亿韩元税款。


2019年12月左右,他又与另一名被害人E某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开展向某汽车制造企业供应零部件的业务,并以此为名骗取E某5500万韩元。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表示:“涉案数额巨大,被告(A公司运营者)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未采取任何具有实际意义的损害赔偿措施”,“在与D某相关案件中,他在长达数年的审理过程中一直主张自己没有诈骗意图,还编造虚假的交易事实确认书提交给侦查机关,法院对此予以考量。”此外,许多被害人请求对A公司严惩,以及其有多次同类犯罪前科等情节,也被视为不利因素。



但法院同时考虑到,在B某案件中,被告A公司运营者已承认错误并表示反省;在D某案件中,被害人所属公司已收到了约6720万韩元的部分货款,并于2019年4月通过查封存款债权等方式追回了3076万韩元,这些情节被作为有利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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