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行政中心复合城市建设厅·忠北道·清州市或将被追责
关键在于证明事故因管理缺陷所致
能否适用中度市民灾害条款,对忠北清州市兴德区梧松邑弓坪第二地下车道(弓坪地下车道)积水事故进行处罚,成为关注焦点。随着搜救工作结束、厘清事故责任的调查正式展开,各界关注此次惨剧是否会成为依据中度市民灾害条款进行处罚的首例。
根据《中度灾害处罚法》,中度市民灾害适用于公共利用设施使用者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1人以上死亡;▲同一事故中,需治疗2个月以上的受伤者达10人以上;▲因同一原因,需治疗3个月以上的疾病患者达10人以上。
换言之,适用要件主要是是否属于公共利用设施以及损害规模。
专家普遍认为,弓坪地下车道惨案大体符合中度市民灾害的要件。根据《中度灾害处罚法》和《设施物安全法》中关于公共利用设施的规定,“隧道区段延长100米以上的地下车道”属于公共利用设施,而弓坪地下车道为长685米、双向四车道的地下车道,符合该规定。
此外,此次事故造成14人死亡、9人受伤,也符合中度市民灾害中关于损害规模的要件。
因此,此次惨剧很可能成为中度市民灾害第1号处罚案例的预测正在增强。今年4月京畿城南市盆唐亭子桥坍塌事件,同样被认为可能被认定为中度市民灾害,但由于调查耗时较长,相关判断被推迟。
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存在管理上的缺陷或瑕疵。在此次惨案中,与管理缺陷相关的原因是“因附近美湖江桥梁施工而堆筑的临时堤坝坍塌”和“未实施交通管制”。如果能证明这两项原因存在管理缺陷,就可以对主管的部门部长、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及公共机构负责人适用该法。
与临时堤坝坍塌相关的责任,很可能由行政中心复合都市建设厅以及负责河川管理的环境部等机构承担。幸福处为进行美湖江桥梁施工,部分拆除既有堤坝并堆筑临时堤坝,该堤坝坍塌后,约6万吨河水涌入地下车道。河川占用许可权则由隶属环境部的锦江流域环境厅掌握。
关于在事故发生前4小时已发布洪水警报,却未进行交通管制一事,则可能追究忠北道和清州市的责任。参与“打造无中度灾害的世界运动本部”活动的律师Son Ikchan于本月19日在MBC广播节目中表示:“根据《设施物安全法》,如果设施物存在重大缺陷,难以安全使用,管理主体就应当限制或禁止使用,而该道路的管理主体是忠北道”,“但根据《灾难安全管理法》,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应发挥灾难安全控制塔的作用。”
他接着补充说:“究竟应当把更多责任归咎于形式上的道路管理主体忠北道,还是在信息汇总方面相对更有优势的清州市,还需要今后进一步观察。”
也有分析认为,警方恐怕也难以回避责任。事故发生前,警方接到要求紧急管制弓坪地下车道的112报警电话,却误以为是距离弓坪第二地下车道约1.2公里的弓坪第一地下车道,出动错误,直到事故发生20分钟后的上午9时左右才抵达现场,并向国务总理室如此报告。但国务调整室21日表示,已掌握警方根本没有前往地下车道出动的迹象,正在就此展开调查。
韩国刑事法务政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Seung Jaehyun在YTN《News Rider》节目中表示:“地下车道的管理责任确实在地方自治团体,但对其进行管制理所当然是警方的职责”,“国家警察和消防在保护国民生命方面至关重要,因此要完全摆脱这一部分的责任恐怕并不容易。”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