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证实管理存在缺陷可予以惩处
“应在侦查之外单独查明事故原因并制定对策”

在“打造无重大灾害世界运动本部”活动的律师Son Ikchan 19日就造成14人死亡的忠北清州市兴德区弓坪地下车道被淹事故有可能成为《重大市民灾害处罚法》下首例处罚案例的展望表示:“重大市民灾害只处罚机构负责人,因此这部法律要求追查并处罚‘原因的原因’”,“因为要彻底查明整个组织的错误并追究责任,无论如何都不可避免要花费时间”。


Son律师当天作客MBC广播《Kim Jongbae的视线集中》节目时表示:“在重大市民灾害的概念中,灾害发生的原因和损害程度是关键”,“只有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才能适用重大市民灾害的概念,但法律规定,只处罚经营责任人即机构负责人级别,而不是所有相关人员”。


有观点认为,弓坪地下车道惨案虽然符合重大市民灾害的要件,但由于必须查明事故的结构性原因,因此从调查到起诉可能需要时间。


他同时强调,除刑事调查外,还应并行推进官民联合调查。Son律师表示:“只有在中立且具备专业性的机构中得出事故原因和对策,才能建立信任,也才能消除外界认为是在‘切割替罪羊’的误解”。


由于美湖江堤防被冲毁而发生内涝,忠北清州市梧松邑弓坪2地下车道在本月16日夜间仍在持续开展救援活动。 联合新闻供图

由于美湖江堤防被冲毁而发生内涝,忠北清州市梧松邑弓坪2地下车道在本月16日夜间仍在持续开展救援活动。 联合新闻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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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惨案在管理缺陷方面的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因附近弥胡江桥梁施工而堆砌的临时堤坝垮塌”,二是“未进行交通管制”。


据Son律师介绍,就临时堤坝垮塌而言,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管理缺陷或瑕疵,环境部部长很可能要承担责任。


Son律师表示:“由于(依据重大市民灾害受到处罚的)先例尚无,只能谨慎处理,但重大产业灾害已经有3起判决,起诉案件也有约20件”,“在《重大灾害处罚法》中,即使某项业务多次发生承揽或委托,从根本上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仍在原发包方,并且将处罚对象规定为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


根据《重大灾害处罚法》,重大灾害分为重大产业灾害和重大市民灾害。虽然尚无与重大市民灾害相关的判例,但参考因重大产业灾害受到处罚的判例,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管理上的缺陷或瑕疵,环境部部长被处罚的可能性很高。


如果能够证明与未进行交通管制相关的管理疏忽,忠北知事或清州市长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大。Son律师表示:“根据《设施物安全法》,如果设施物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难以安全使用,管理主体就必须对其使用进行限制或禁止”,“这条道路的主体是忠北道”。



他接着表示:“不过,根据《灾难安全管理法》,地方自治团体的首长要发挥灾难安全控制塔的作用”,“在形式上的道路管理主体忠北道与相对更容易汇总信息的清州市之间,究竟要让谁承担更多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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