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经研18日发布律师 Song Jiyong 判决分析
“明年适用于不足50人事业场时将对中小企业不利”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下属的韩国经济研究院于18日提出主张称,首例和第二例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判决存在问题。其认为,法院将适用主体和内容都不同于《产业安全保健法》的《重大灾害处罚法》与前者捆绑在一起,对因果关系作出了牵强的解释。
第一起事故(Onyu Partners事故)是承包方(分包)所属劳动者在开口部未佩戴安全带作业时坠落身亡的事件。法院判处代表理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对法人处以罚金3000万韩元。第二起事故(韩国制钢事故)是承包方所属劳动者被1.2吨隔热板撞击后死亡的事件。法院判处代表理事Sung Hyeongsik实刑1年。
律师Song表示,《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确保安全保健义务”违反与《产业安全保健法》上的“安全措施义务”履行要件之间存在差异,但法院仍然笼统地认可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问题所在。他还称,在判断罪数的过程中,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误解之处。
他指出了昌原地方法院马山支院一审判决的问题。马山支院以发包方(总包)未对分包企业的产业灾害预防能力进行检查、未编制作业中重物搬运作业计划书等为依据,认定总包违反确保安全保健义务与劳动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律师Song表示,很难在《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作业场所风险因素改善义务与《产业安全保健法》上的重物搬运作业计划书编制义务之间找到因果关系。他称,“法院对《重大灾害处罚法》上的确保安全保健义务违反与《产业安全保健法》上的安全保健措施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了过度扩张的解释并予以认可”。
律师Song表示,两起案件都属于“实质竞合”,但法院适用了“想象竞合”,这本身就是问题。所谓实质竞合,是对各个行为分别适用独立罪名;而想象竞合,则是对一个行为适用两种以上罪名的处罚体系。
法院则称:“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罪与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罪,二者同为产业灾害预防法,在这一点上具有密切关联性,并且各义务违反行为都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因此可以评价为单一行为。”对此,律师Song表示:“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以及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在立法目的上不同,也不存在行为的单一性”,并称“这属于(非想象竞合的)实质竞合案例”。
他表示,是否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和《产业安全保健法》应当分别进行判断。他还提醒说,马山支院也曾承认“构成两罪要件的‘注意义务’在内容上存在差异”。对此,律师Song表示:“这实际上等同于法院自己表明(两种)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同一性。”他强调,《重大灾害处罚法》和《产业安全保健法》在立法目的、义务履行主体及内容上都不相同。
从明年起,《重大灾害处罚法》还将适用于劳动者人数不足50人的事业场所,预计混乱将进一步加剧。律师Song表示:“如果将《重大灾害处罚法》适用于中小型事业场所,令人担忧的是会对产业界产生负面影响”,并称“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法院正在推迟对《重大灾害处罚法》违宪提请申请的判断”。他接着表示:“希望能够反映市民和多方专家的意见,在展开论证时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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