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称“经过长时间思考与协商后决定”…
适用“38岁以上可例外发放”的附加条款

歌手Yoo Seungjun(46岁,Steve Seungjun Yoo)为获得签证、得以入境韩国而提起的第二次行政诉讼,在上诉审中推翻了一审败诉判决,获得胜诉。


Yoo Seungjun要踏上韩国土地?“签证诉讼”二审胜诉,推翻一审判决 View original image

13日下午,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9-3庭(审判长法官 Jo Chanyoung、Kim Mushin、Kim Seungju)在Yoo针对驻洛杉矶(LA)总领事提起的要求取消拒绝签发护照及签证处分类第二审诉讼中,撤销了一审判决Yoo败诉的判决,改判支持Yoo的请求。


合议庭表示:“由于Yoo为逃避兵役而采取的行为,2002年曾引发大范围的社会争议,即使在20多年后的现在,认为不应允许其取得滞留资格的社会呼声依然很高,这一点本院也十分清楚。”但同时指出:“法院只能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裁判。本案适用的旧《海外同胞法》只能被解释为,即便是以逃避兵役为目的取得外国国籍,只要超过一定年龄(38岁),在不存在与此相区分的其他行为或情形时,就必须赋予其滞留资格。经过长期思考和合议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旧《海外同胞法》,在有可能损害大韩民国的安全保障、维护秩序、公共福利及外交关系等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法务部长不得赋予滞留资格。但其中附有一项但书,即年满38岁者作为例外不适用该限制。2017年修订的条款中,该但书规定的年龄被上调至41岁。


合议庭指出:“政府在作出本案处分类时,适用了2017年修订的现行《海外同胞法》条款。然而,既然已经规定,对修法实施前申请海外同胞滞留资格的情形,应当适用旧法条款,那么就不能对2015年Yoo提出的申请适用现行《海外同胞法》。”


此外,合议庭还表示:“先前的大法院判决也认为,当事人年满38岁时,如不存在‘其他’特别事由,就不能限制赋予海外同胞滞留资格”,并判示称,“政府作出的处分类文件中并无‘另行’记载的事由”。


当天宣判后,Yoo的代理人表示:“有关当局应当根据判决的宗旨,为Yoo此前申请的与签证相关的签证签发。”并称“Yoo可以通过取得滞留资格而入境”。但若政府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诉,则在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签发处分类可能被延后。


此前,Yoo为回避兵役义务而取得美国公民身份,随后于2002年被限制入境韩国。Yoo曾试图通过取得海外同胞(F-4)签证入境,但在签证被拒后,于2015年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0年在大法院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但洛杉矶总领事馆在大法院判决后仍再次拒绝了Yoo的签证签发申请。处分类文件中说明称,这是依据《海外同胞法》第5条第2款第2项关于排除赋予海外同胞滞留资格事由的规定,即“在有可能损害大韩民国的安全保障、维护秩序、公共福利及外交关系等大韩民国利益的情况下”。最终,Yoo于2020年10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一审中,Yoo于去年4月败诉。一审合议庭认为,大法院的判决仅认定“拒绝签发签证的处分类在程序上存在违法”,并不意味着必须向Yoo签发签证。


同时,一审合议庭还表示:“Yoo的存在,给那些在国土最前线或艰苦地区被召集、在基层岗位上不惜以生命承担巨大痛苦和风险的大韩民国官兵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并称,“目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Yoo仍可说明事由,获得短期访问(C-3)签证等,从法务部取得暂时解除入境禁止的措施,从而访问韩国。”



Yoo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当天的二审中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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