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企业合并、公用招标须申报第三国补贴
产业部称“我方意见已大幅反映”
自今年10月12日起,凡计划在欧盟参与企业合并或公共招标的外国企业,必须强制申报其过去所获得的“第三国补贴”。
欧盟委员会于10日(当地时间)公布了包含上述内容的《欧盟境外补贴条例》执行细则最终稿。《欧盟境外补贴条例》规定,由欧盟委员会评估补贴是否造成市场扭曲,并据此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就企业合并而言,如参与合并的企业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达到或超过5亿欧元,且3年内所获境外补贴超过5000万欧元,则须履行申报义务。就公共采购而言,如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2.5亿欧元,且3年内所获境外补贴超过400万欧元,则需申报。
此次公布的执行细则,是对今年1月12日生效的《欧盟境外补贴条例》在形式、程序及资料提交格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法案。其草案于今年2月公开,并经过征求意见程序后最终确定。我方政府和业界在执行细则草案的意见征求期间(2月6日至3月6日)通过意见书表达了立场。
产业通商资源部评价称,此次最终稿相较草案,已相当程度反映了我政府和业界的意见。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需提交的资料范围有所缩减,豁免提交的认可标准也有所放宽。”他并解释称:“一旦欧盟委员会决定公开企业提交的机密信息,将事先设置异议程序等措施,从而强化企业的抗辩权。”不过,该部也评价称,市场扭曲标准指引尚未发布等因素,仍然留下部分不确定性。
该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政府此前通过举办《欧盟境外补贴条例》说明会等方式,与业界积极沟通,并在各种场合向欧盟方面提出意见。”他还称:“今后也将通过7月由韩国贸易协会主办的线上研讨会和企业说明会等形式,就《欧盟境外补贴条例》的适用问题继续与产业界沟通,并将与欧盟方面持续协商,力争把我方企业的负担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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