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首尔COEX会议室
“线上平台监管动向”国际研讨会举行

“欧式DMA监管也瞄准‘三星’…事前监管模式是否恰当存疑” View original image

海外主要国家对于针对大型科技平台企业的“欧洲式平台监管模式”不断发出担忧之声。尤其是在三星电子有可能被纳入欧洲平台监管法案——DMA(数字市场法)适用范围的可能性浮现之际,围绕事前监管模式的问题提起接连不断。欧洲式监管的核心在于预先设定被监管企业的标准,以便监管机构能够快速介入,但有分析指出,这一标准设定并未充分考虑企业之间商业模式的差异。


10日,韩国互联网企业协会与高丽大学ICR中心在首尔COEX会议室共同举办了“在线平台监管动向”国际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Christopher Yoo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Giuseppe Colangelo教授(巴西利卡塔大学)、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委 Andy Chen 等全球竞争法专家,介绍各国的情况和政策走向。


在对大型科技平台企业的垄断监管问题上,将问题意识最快付诸实施的是欧洲。欧洲式做法DMA(数字市场法)的核心是向“事前监管”转变。自去年5月起实施的欧盟法律,其要点在于事先提出作为监管对象企业(“守门人”)的标准,并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和禁止行为作出规定。其意图在于消除在竞争法下围绕市场支配地位、市场界定等问题与企业持续争论、导致时间拖延的局面。


这本意是通过快速执行监管,迅速应对市场垄断,但当天与会专家们对这种欧洲式事前监管方式表示了担忧。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 Christopher Yoo 指出:“被称为平台的企业有很多种,它们各自拥有不同的商业模式”,“将本质上不同的企业以平台这一定义进行归类并适用竞争法,并不恰当”。他表示:“以设备制造为核心业务的苹果,与从事云服务和线上零售的亚马逊,其业务完全不同,却同样被界定为‘平台’并加以监管,这样是否合适,需要认真思考。”


巴西利卡塔大学教授 Giuseppe Colangelo 判断称,DMA式事前监管有可能阻碍产业创新,并产生意想不到的副作用。尤其是他举例指出,根据现行DMA法,“三星”同样有可能被视为守门人平台企业,从而受到DMA的监管。根据欧盟的说法,DMA不仅适用于社交媒体和云服务,还适用于网页浏览器,因此作为制造商的三星也会被纳入监管。三星的智能手机内置的“Samsung Internet”被评价为在互联网浏览器市场上拥有支配性地位。


他表示:“如果按照DMA法提出的标准等来执行,可能会莫名其妙地产生这种意料之外的干预结果”,“有必要考虑DMA中‘守门人’条款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结果和影响”。他接着指出:“这种以事前定义方式进行的监管,只是(竞争当局)想为监管开辟一条‘捷径’而已”,“欧盟只是想发出一个政治信号,即(他们自己)是数字平台监管市场的‘领导者’。”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委 Andy Chen 则表示,台湾竞争当局在处理平台企业的垄断问题时,并未采取事前监管的方式。他称:“台湾竞争当局对于数字平台市场上出现的‘搭售’或‘自家业务优待’等各种情形,并未采取一刀切的统一做法,而是根据不同个案、不同议题分别处理。”同时他补充说:“台湾竞争当局的主要关切点,与其说是竞争问题,不如说是防止在平台上发生诈骗或非法信息等的传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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