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难以查明生母后准许申请
宪法法院裁定不允许未婚父亲申报出生属违宪不合宪
一名与越南籍女性未办理结婚登记却生下女儿的亲生父亲,因为是未婚父亲而无法为女儿办理出生登记,后经法院裁定,终于在法律上成为“爸爸”。
据法律救助公团4日消息,大邱家庭法院在A某提起的“为亲生子女出生登记所作确认”案件中,裁定准许其申请。
A某与同公司的一名越南籍女同事交往两年多,在去年9月迎来女儿出生。然而,这名女性在生产后几天内突然离家出走,此后失去联系。A某为给女儿办理出生登记,前往管辖的居民服务中心,但负责公务员以其不具备资格为由予以拒绝。
由于无法办理出生登记,女儿无法享受社会福利等,出现诸多不便。A某在女儿出生后8个月间,为了办理出生登记四处奔走,但均告无果。
最终,A某在熟人建议下前往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寻求帮助。
根据现行《家族关系登记法》,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所生子女,其出生登记原则上应由母亲办理。
但在以下情形下:▲无法确定母亲所在,或 ▲母亲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提交出生登记所需材料,或 ▲无法得知母亲姓名、居民登记号码而无法特定母亲等,经法院确认后,父亲可以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
另外,关于现行《家族关系登记法》中不允许未婚父亲办理出生登记的相关条款,宪法法院于今年年初作出了违宪但暂时有效的“合宪不合致”决定。
法院确认,本案属于无法特定女儿生母,或无法通过公文书等予以特定的情形,因而准许了申请。由此,A某得以顺利完成女儿的出生登记。
代理本案诉讼的公团所属公益法务官Kim Dongcheol强调:“人一出生就享有被登记出生的权利,但由于法律的盲区,有时这一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另一方面,如不就成为争议焦点的《家族关系登记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法完善,根据宪法法院今年3月作出的“合宪不合致”决定,该条款将于2025年5月31日之后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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