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触性性犯罪]①“给陌生女性打电话性骚扰”…通信性犯罪4年激增8倍
通信性骚扰案去年超1万起
起诉率仅26%…现行法律下难以证明犯罪
今年1月,居住在全罗北道全州的一名20多岁男子A某,开始随意挑选化妆品店等由女性店员工作的店铺打电话。只要是女性接听,他就不由分说地讲下流话。这样持续了两个月,他打了数十通电话。受害人以利用通信媒介进行猥亵行为(通信猥亵)嫌疑举报了A某,警方将其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警方判断认为,尽管这是没有明确对象或动机的犯罪,但仍然构成通信猥亵罪名。
通信猥亵案件正在爆发式增加。另一方面,即便行为在现行法律上属于通信猥亵,侦查机关在证明犯罪成立方面也存在困难。因此,有专家指出,应当整顿相关法规,使实施通信猥亵行为者必然受到实质性处罚。
据警察厅4日消息,去年发生的通信猥亵案件共1万563起,比2018年的1365起激增8倍。在此期间,2019年为1437起,2020年为2047起,2021年为5068起,持续增加,去年尤其呈现垂直上升。
在全部性暴力案件中,其比重也在扩大。2018年通信猥亵案件在全部案件中仅占4%,而去年已上升至26%。强奸及强制猥亵、利用摄像设备进行偷拍、以性目的侵入公共场所等其他性犯罪的发生数量每年并无大幅变动。
通信猥亵举报数量呈指数式增长,与大法院(最高法院)判决有关。2018年,大法院作出判决,将构成通信猥亵的行为从“以性行为或性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为”扩大至“以性方式贬低或嘲弄对方,以此满足性欲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具体描写性行为,仅仅进行性暗示笑话或辱骂,也可以构成通信猥亵。即便不存在指向某一特定对象的“特定性”,或在众人面前实施该行为的“公然性”,也可以适用通信猥亵罪名。
通信猥亵嫌疑适用于通过电话、邮寄、电脑等其他通信媒介,引起他人性羞耻感或厌恶感的行为。根据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别法进行处罚,刑罚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通信猥亵同样属于性犯罪,即重大暴力犯罪,一旦被判有罪,将面临就业限制、个人信息公开等不利后果。
不过,最终进入实际处罚程序的比例相对较低。根据检察机关数据,截至2021年,通信猥亵犯罪的起诉率为27%。与重大暴力犯罪平均44.3%的起诉率相比偏低。原因在于,判断是否属于“满足性欲的行为”并不容易。专家解释称,在通信猥亵嫌疑中,相较于对方是否产生性羞耻感,更关键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行为是否出于追求性欲望。
实际上,去年11月,义王地方法院刑事合议1庭在二审中对一名40多岁男子宣判无罪。该男子因在游戏中对一起游戏的用户作出侮辱其父母生殖器、描写性行为等性言论,被以通信猥亵嫌疑在一审中判处罚金。合议庭表示:“与其说夹杂了性欲,不如说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愤怒”,“其目的似乎在于激起受害人的屈辱感、愤怒感,从而获得痛快与满足感。”
Gim Dou 경南大学警察学系教授表示:“一旦适用通信猥亵罪名,就会伴随个人信息公开、就业限制等强力处罚,因此仅因在游戏中骂人时夹杂性表达就进行刑罚处罚,负担较大。侮辱罪等与通信猥亵重叠的法律条款散见各处,应当通过统一为一部法律,使之能够衔接到合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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