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曾上过眉毛纹绣课程的学员,将一家美容培训学院告上民事法庭,理由是学院未经同意在网络博客的宣传文章中使用了她的照片。


图片与报道内容无关。图片来源 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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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A某于2020年10月向该学院支付了300多万韩元,参加了“半永久化妆”课程。学院方面询问她是否可以录制一段作为宣传用YouTube视频的学员课程后记采访。


A某答应了学院的请求。在新冠疫情扩散形势下,她戴着口罩接受了采访。然而,学院随后将YouTube视频中出现A某的画面截取下来,连同她的实名一起上传到学院运营的网络博客。A某要求学院“请在帖子中删除姓名”,学院于是对部分截取照片进行了打码或模糊处理。这篇宣传文章自2021年1月起一直发布到同年8月。


A某称,“学院未经同意在博客上传我的照片,侵害了我的肖像权,给我造成了精神损害”,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刊登照片并赔偿精神损失100万韩元。学院则主张,“A某已经同意拍摄YouTube视频,因此也应视为同意将截取的照片上传到博客”,并辩称这不构成肖像权侵害。


一审法院采纳了学院一方的主张。一审合议庭表示:“在对脸部和姓名进行打码等处理之后,已经无法识别A某,难以认定其肖像权受到侵害。此外,如果同意拍摄YouTube视频,也应视为同意将截取的照片上传到博客。”合议庭还指出:“A某最初仅要求‘删除姓名’,并未对帖子本身提出异议。”


但二审法院则支持了A某的诉求。据法律界2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3部(审判长 Moon Gwangseop)近日判决称:“学院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将照片与实名一并原样发布在博客上约7个月,应就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令学院向A某支付70万韩元。


首先,二审合议庭同样认为,A某既然同意了视频拍摄,也可视为默示同意将截取的照片上传到博客。合议庭接着表示:“无论是发布YouTube视频,还是在博客上传截取的照片,其最终目的都是面向预备学员的学院宣传”,“考虑到YouTube的开放性和传播力,如果她同意拍摄将上传至该平台的采访视频,就完全可以预见学院会截取画面用于类似的宣传用途。”


不过,合议庭同时指出:“但并无资料显示,学院曾就以实名公开的剪辑内容或公示方式向A某进行告知,或取得相关同意。相反,A某在观看视频后还提出‘很害怕,请删除姓名’的请求。可见她并不知道会以脸部和实名全部公开的方式对外展示。”



此外,合议庭还表示:“A某只是作为学员,被动地回应了学院的采访请求,也不存在她因拍摄而获得额外对价的情形。与在大段视频内容中,仅以戴口罩学员采访画面的一部分被简单发布相比,将该学员占据主要画面的镜头截取成单张照片,标注实名后再配以说明文字上传至博客等平台,在当事人被特定和被凸显的程度上,对其隐私权与人格权的影响可能更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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