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措施有限…事后惩罚亟须进一步强化
应考虑赋予金融当局征收惩罚性罚款的手段
需谋求多种方案切实提升对受害者的赔偿效果
以震动韩国股市的法国兴业银行(SG)证券引发股价暴跌和5只股票集体跌停事件为契机,要求从根本上防止股价操纵犯罪的舆论日益高涨。针对资本市场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不特定多数投资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还会损害资本市场本身的公信力,从而抑制投资活动。如此一来,最终可能堵塞企业的融资渠道,阻碍经济发展。因此,专家建议,一方面要改善用于侦测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市场监控系统,另一方面要通过强有力的事后惩处来摧毁犯罪意图。同时,舆论认为,仅靠金融当局、监管当局以及检察机关、警方等的努力存在局限,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以及金融投资业者和所有资本市场参与者都必须共同努力。
持续改进监控系统 提高犯罪查获概率
专家建议有必要改善市场监控系统。Hwang Sewoon 资本市场研究院首席研究委员表示:“犯罪总是会寻找制度的死角和漏洞,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演化”,“在发生扰乱市场行为时,为防止再次发生而改进系统,这本身就是理所当然的工作。”但他补充称,仅因为事前未能完全筛查出来,就贬低(当前监控系统体系)的作用,未免过度。
Yeon Taehun 韩国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委员建议,若要提高犯罪查获概率,有必要向获取和分析非结构化、多样化的市场信息方面投入更多资源。他特别指出,随着不公平交易手法不断走向组织化、多样化和智能化,市场监控系统也不应预先设定边界,而应建立能够创造性、能动性发展的灵活体系。例如,用于捕捉异常信号的数据范围,应扩大到包括存储在交易信息存储库中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并提高相关信息的具体性等,必须穷尽一切必要手段。他还表示,需要加强人力资源。Yeon Taehun 首席研究委员强调:“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资本市场监控工作,相比其他工作需要更高程度的专业性,因此有必要实行专家型岗位管理,而非轮岗制度,并在人员任用和薪酬方面提供与此相匹配的激励机制。”
韩国交易所计划以La Deokyeon 事件为契机,高度化异常交易查获系统,并改善市场预警制度。交易所将重整异常交易筛查系统,以便及早发现中长期的股价操纵企图,并表示将公开差价合约(CFD)的实际交易主体。交易所市场监视委员会也已向经营支援本部提出增员请求。此外,为应对长期操纵股价的类型,正在讨论延长股价监控期限,并决定将异常交易筛查标准的最长期限从100日延长至1年。
异常交易查获市场监控系统属于事后查处制度,而市场预警则是在发现存在不公平交易可能性时,由交易所对特定股票实施投资注意、投资警示、投资危险、停牌等指定的事前制度。不过,Hwang Sewoon 首席研究委员表示,市场预警制度可能存在局限。他解释称:“交易所采取市场预警措施,并不意味着一定会随即展开调查并最终实现处罚”,“相反,很多案例只是停留在市场预警层面后结束,应更多视为向市场传递警示性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措施。”
金融监督院也将为强化资本市场监控系统,推进利用人工智能(AI)和大数据技术的高级化监控。为建设“证券不公平交易综合信息系统”,正与韩国国内信息技术(IT)企业推进合作。
事后惩处需最大限度强化
专家认为,无法通过任何预防手段对投资者进行百分之百保护,以完全抵御有预谋的犯罪,而超越市场监控系统的智能化犯罪也将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实施强有力的惩处。Hwang Sewoon 首席研究委员强调:“虽然事前预防系统也很必要,但如果无法做到100%筛查,那么通过强化事后惩处来应对才是合理的”,“最终,像股价操纵这样性质严重的犯罪,必须通过检方起诉和处罚来加以遏制,因此积极起诉并加重处罚极为重要。”他还补充称:“在金融犯罪方面具备专业性的只能是金融当局,因此至少应赋予其处以惩罚性罚款的权力。”
Yeon Taehun 首席研究委员指出:“经济犯罪不仅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经济自由,还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损害,但与其严重性相比,目前惩罚水平明显过低的社会认知已十分普遍”,“应当研究改进刑罚及罚则的原则和体系,从而大幅提高对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处罚水平。”他接着表示:“资本市场法目前是以犯罪人的获利或规避的损失来判断操纵市场行为的轻重,但考虑到证券犯罪的性质,受害者损失往往大于犯罪收益,这一点必须纳入考量”,“有必要认真反思:我国的刑罚体系是否充分反映了国民对各类经济犯罪的法感情,是否存在改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构建犯罪收益追缴与顺畅受害赔偿体系
也有意见指出,应从没收犯罪收益、对受害者进行民事损害赔偿、行政罚款等多方面入手,加强财产刑性质的惩罚,并探索提高受害者赔偿实效性的方案。尽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赔偿命令制度或腐败财产没收与追缴制度等,受害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获得赔偿,但不公平交易行为并不适用于这些制度。
Yeon Taehun 首席研究委员表示:“鉴于与证券相关的犯罪具有极大的严重性,有必要研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资本市场法上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等方案,构建一个能够彻底追缴犯罪收益并实现顺畅受害者赔偿的系统。”
近期,检察总长Lee Wonsuk 走访韩国交易所时表示:“将对不公平交易犯罪分子尽可能予以严厉惩处,并剥夺、追缴其犯罪收益”,“要让‘一旦从事此类行为便再也无法踏入金融市场’的观念在我国社会扎根。”
Yeon Taehun 首席研究委员强调:“当前应尽可能强化资本市场法中的罚则规定,从中长期来看,则要从根本上改变有关刑罚和罚则的原则与适用体系,积极研究提高对重大犯罪处罚水准的方案”,“为扩大和强化威慑手段,并实现毫不宽贷的执行,有必要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共同研讨、集思广益。”他还特别指出,为了投资者受害赔偿,应积极讨论包括利用证券集体诉讼等既有制度、完善罚款制度在内的多种方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自2005年引入后,如因股价操纵等遭受损失,只要有一名受害者提起诉讼并胜诉,其他遭受同类损失的股东也可以同样获得赔偿。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