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公司大多已采用周岁计算
保险公司则按单独“保险年龄”计算

自本月28日起实施的“统一实足年龄法”与已经采用实足年龄的银行、信用卡公司不同,保险业界仍然适用单独的“保险年龄”,因此消费者需要多加留意。


据金融业界等25日消息,大部分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等在产品运营中已经适用实足年龄,因此在“统一实足年龄法”实施之后,认为与以往相比不会有大的变化。不过,银行在内部自有调查或撰写按年龄划分的报告时,有时会使用周岁年龄,今后计划将其统一为实足年龄。比如,此前所谓“40多岁”,有时会按周岁年龄划分为出生于1975年至1984年的人,但今后将把实足年龄在40~49岁的人视为“40多岁”。


去年12月,金融监督院在统一实足年龄使用的法律修正案于国会表决通过之际曾评价称:“在金融相关法律及相关规章中,已经明示采用实足年龄,或即便未明示,也根据民法上的期间规定解释为实足年龄,因此预计不会对金融业务或金融消费者产生影响。”

图片与报道具体内容无关 图片来源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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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保险公司方面情况则不同。主要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投保时适用的不是“实足年龄”,而是“保险年龄”。所谓保险年龄,是指以合同日的实足年龄为基准,未满6个月的舍去尾数,满6个月及以上的则将尾数按1年计算的一种方式。


例如,1996年10月9日出生者与1997年4月9日出生者,生日相差6个月,但实足年龄同为26岁。然而以当天为基准投保时,保险年龄却分别为27岁和26岁。1996年10月9日出生者的实足年龄为26年8个月,尾数进位后保险年龄为27岁;而1997年4月9日出生者的实足年龄为26年2个月,尾数舍去后保险年龄为26岁,从而产生上述差异。


由于保险年龄增加会导致保费上升,对消费者而言,在合同日尚未超过实足年龄基准的6个月之前投保更为有利。不过,根据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也有在投保时适用实足年龄,或在各别条款中另行约定年龄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前有必要仔细确认。



鉴于这种不同的年龄计算方式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和混乱,内外部都提出了问题,保险业界也出现了应配合统一实足年龄法的实施,废除保险年龄、改为适用实足年龄的意见。金融当局有关人士对联合新闻社表示:“由于消费者在投保时可能混淆实足年龄和保险年龄而遭遇不便,我们计划从中长期角度,研究将保险年龄统一为实足年龄的方案。”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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