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平交易委员会处以约81亿韩元罚款的处分,提出不服诉讼的韩亚航空案件将由大法院作出最终判断。
据法律界25日消息,韩亚航空方面近日向在取消整改命令及罚款缴纳命令诉讼中支持公平交易委员会立场的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6-1部(审判长 Hwang Uidong)提交了上诉状。针对公平交易委员会处分的不服诉讼,适用二审制(首尔高等法院·大法院)。
前锦湖韩亚集团会长 Park Samgu 为通过收购子公司推动经营正常化,于2015年设立了锦湖高速(原锦湖控股)。次年,他以收购锦湖高速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BW)为前提,向多家企业提出,将韩亚航空机上餐独家供应权(30年)转让的方案。
此后,韩亚航空将机上餐独家经营权转让给与盖特集团合资设立的Gate Gourmet Korea(GGK),盖特集团则无息认购了1600亿韩元规模的BW。但由于机上餐供应商仅剩一家,2018年还曾爆发韩亚航空机上餐大面积无法供应的所谓“机上餐大乱”事态。
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锦湖高速通过以低于正常利率的无息方式认购BW,获利约162亿韩元。随后称,“在机上餐业务方面,对锦湖韩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提供了不当支援”,向韩亚航空处以违规金额一半、即81.47亿韩元的罚款,并一并下达整改命令。
上月底,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锦湖高速财务状况恶化,难以追加筹措资金,但通过本案机上餐供应合同,才得以签订BW认购合同”,“韩亚航空放弃了条件更有利的机上餐交易,却通过支持锦湖高速发行BW向其提供了经济利益。”并判断称,“得益于该合同,锦湖高速和前会长 Park 的集团控制力得以增强,锦湖高速在客运市场享有了有利的竞争条件,由此产生了损害公平交易的忧虑。”
在审理过程中,韩亚航空方面主张:“前会长 Park 以集团战略经营室出身人员为中心签订了合同,对仅是背信行为受害者的原告不应追究责任。”
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6-1部则支持了公平交易委员会。法院当时指出:“若无本案机上餐合同,盖特集团就没有理由推进认购锦湖高速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BW)的合同”,“可以充分认定韩亚航空有意对锦湖高速及前会长 Park 提供支援。”
法院同时表示:“从头到尾参与并主导整个过程的是当时原告的‘代表理事’前会长 Park,主导合同签订的人也同样是原告的负责高管”,未采纳韩亚航空方面的主张。
另一方面,前会长 Park 因动员子公司对个人公司进行不当支援,并侵占约3000亿韩元公司资金,被刑事审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正在接受二审审理的前会长 Park 已于今年1月通过保释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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