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违反文在寅政府“公共部门非正规职工转为正规职”指引,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将非正规职劳动者转为正规职招聘,即构成不当解雇。
据法律界22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Oh Seokjun 大法官)在韩国道路公社设施管理公司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不当解雇救济复审裁决取消诉讼的上诉审中,于本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中原告败诉的判决。
合议庭表示:“韩国道路公社根据政府指引,设立了其子公司原告(韩国道路公社设施管理公司),并决定将外包公司所属劳动者转为该子公司的正规职加以录用”,“在这一过程中,外包公司所属劳动者对今后将被转为原告的正规职并被录用,产生了相当程度的信赖”。
合议庭接着指出:“认为A某享有被转为正规职并被录用的期待权是妥当的”,“在A某等人的工作并不属于间歇性劳动的情况下,却为了获得(雇佣劳动部的)批准而要求提交同意书”,“以A某拒绝提交同意书为由拒绝录用,实际上是因为其拒绝了违反劳动基准法的劳动条件,不能认为具有合理理由”。
此前,韩国道路公社根据2017年7月发布的《公共部门非正规职劳动者转为正规职指南》,将韩国道路公社设施管理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决定把外包公司所属劳动者转为子公司正规职。道路公社设施管理公司启动了将原外包公司26名非正规职劳动者转为正规职的程序,并要求他们提交同意书,同意在间歇性提供劳动、休息时间较多的“间歇性劳动条件”下工作。
A某因担心劳动条件恶化而未提交同意书,韩国道路公社设施管理公司遂拒绝录用他。劳动委员会受理了A某的救济申请后,韩国道路公社设施管理公司提起了不服诉讼。
一审、二审及大法院均支持了A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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