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认定婚外情为违法行为 可请求损害赔偿
明知对方已婚却仍然维持不正当交往并发生性关系的婚外情对象,被法院判决须向其配偶支付1200万韩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法律界15日消息,大田地方法院天安支院法官 Kim Wonmok 在A某起诉与其配偶发生不正当交往的B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原告部分胜诉判决。
B某自2019年起一直与A某的配偶C某维持关系。在瞒着A某的情况下持续进行的不正当会面,发展到在高尔夫球场和酒店见面。B某与C某一起打高尔夫、在酒店发生性关系等,共同参与了不忠行为。
尤其是,B某在明知C某已婚的情况下,仍实施了上述不忠行为。A某最初向B某主张40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仅认可其中一部分作为损害赔偿金额。
对于A某的赔偿请求,合议庭判示称:“B某作为共同不法行为人,有责任赔偿A某所受的损害。”合议庭接着表示:“与A某所经历的精神痛苦相当的慰藉金应定为3000万韩元,其中共同不法行为人C某的负担份额为五分之三,B某的负担份额为五分之二,故命B某支付1200万韩元。”
根据民法,婚外情属于不法行为,因此可以就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针对婚外情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无论是否离婚,都可以同时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
针对婚外情女方或男方的诉讼,不仅要证明存在不忠行为,还必须证明对方在明知配偶已婚的情况下仍实施了该不忠行为。婚外情第三者在诉讼中往往围绕这一点进行争辩,因为配偶主动欺瞒第三者自己已婚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