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互联网上传无法确认身份的他人裸体照片的行为,即使无法直接确认该发布行为是否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仍可依据《性暴力处罚法》予以处罚,最高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15日上午,最高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Lee Heung-gu)在被告A某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利用摄像机等进行拍摄及散布等)等罪名提起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南部地方法院重审。
合议庭表示,在本案中,由于无法确认当事人身份,不能明确确认其真实意愿,因此对于“照片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被散布”这一问题,应当综合当事人与拍摄者之间的关系、拍摄经过、引发性欲或羞耻心的程度、能否特定当事人、以及拍摄物的取得与散布经过等因素进行判断。
合议庭还补充称,还应考虑到如果拍摄物在互联网上迅速而广泛地扩散,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损害和痛苦这一点。
此前,A某于2021年9月通过互联网搜索获取了身份不明的男女照片文件,并以“韩国色情视频”为标题上传到某社区网站的公告栏。照片中的男女坐在床上,男性处于裸体状态。
检方最初以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传播淫秽物罪将A某起诉。一审认为“该照片不属于淫秽影像”,宣告无罪,理由是主要身体部位被阴影遮挡,难以辨认形体,而且男女并未摆出令人联想到性关系的姿势。
随后,检方又以违反《性暴力处罚法》(利用摄像机等进行拍摄及散布等)罪名对A某追加起诉。由此,在二审中,争议焦点转为该照片是否违背男女当事人的意愿而被散布。
A某在二审中同样被宣告无罪。二审合议庭指出:“照片中的男性看上去就是拍摄者,属于自行拍摄自己身体的情形,也有可能是为了散布本案视频而进行拍摄。”并称,“在尚未对该男性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散布该照片的行为违背了该男性的意愿。”
合议庭接着表示:“虽然强烈怀疑是男性在偷拍女性的样子”,但“由于并未对男女当事人进行调查,也有可能是将视频拍摄得像偷拍一样的演出效果。”合议庭还称:“即便假设是女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拍摄,也不能完全排除事后其同意散布的可能性。”
但最高法院指示对案件重新审理和判断。最高法院同时指出:“至少极难期待照片中的女性会同意散布该照片”,“被告的行为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实施的,也有充分余地认为被告对这一情形是有所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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