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分割相关法律引入
时间与适用对象不同引发混乱
有案例显示,夫妻各自领取不同养老金时,会因离婚时间点不同而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必须把自己的国民养老金分给离婚前配偶,但却无法分割对方的公务员养老金,由此引发争议。
据联合通讯社14日报道,曾在公共机构就职的A某(62岁)于1989年1月与大自己4岁的公务员B某结婚。两人维持了约19年的婚姻生活后于2008年2月离婚。A某于2021年从单位退休,因为收入不足,生活陷入困境。
原本A某应从2024年11月开始领取国民养老金,但在听说可以提前领取后,于今年2月向国民养老金公团咨询能否提前领取国民养老金,却听到了意想不到的答复。
工作人员称,根据婚姻有效期间,需要将预计领取的国民养老金给付金额中至少30%至40%、最高可达50%分割给离婚配偶。
A某认可妻子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经济的贡献,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并同意这一分割。
随后,他又向公团咨询,自己要分割国民养老金的同时,能否以同样方式要求分割目前退休后正在领取公务员养老金的B某的部分养老金。但得到的答复是“连一分钱都不能要求”。
养老金分割规定引入时间不同,适用对象也不同
为何会出现必须分割国民养老金,却不能分割公务员养老金的情况?据14日负责国民养老金和公务员养老金的保健福祉部与人事革新处介绍,这是因为引入养老金分割相关规定的时间不同,且适用对象也存在差异。
国民养老金自1999年1月1日起,远早于公务员养老金,率先实施养老金分割制度。当时规定,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夫妻离婚时,若符合一定条件,可分割前配偶的老年养老金并领取一定金额。其立法意图在于,即便因在家照顾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而未能参加国民养老金,也应承认其在婚姻期间在精神和物质上的贡献,从而保障其一定水平的老年收入。
相反,公务员养老金直到17年之后的2016年1月1日才引入分割养老金制度。由于实施时间不同,像A某这样在公务员养老金分割制度实施日期2016年1月1日之前离婚的人,不被承认对前配偶公务员养老金的分割请求权。
就A某的信访,人事革新处养老金福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务员养老金的分割养老金制度,是反映了‘退休养老金在离婚时也属于财产分割对象’这一大法院判例等内容后引入的”,“分割请求权仅承认给根据公务员养老金法,在法律施行日2016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发生给付事由的人。”
该负责人接着补充称:“如果对2016年1月1日法律施行前已离婚的人一并溯及适用,可能会产生损害法律安定性的问题,宪法法院也已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同一趣旨的决定。”
对于A某的信访,保健福祉部国民养老金政策科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国民养老金和公务员养老金的分割养老金制度,是根据各自法律运行的制度,按照现行法令,2008年离婚时,前配偶的公务员养老金并不属于分割对象”,给出了与人事革新处类似的答复。
另一方面,国会保健福祉委员会共同民主党议员Seo Youngseok于2022年11月中旬代表提出修正法律案,目前仍在搁置中。该修正案内容为:只有在根据公务员养老金等职业年金法律适用分割养老金的时间点之后离婚的情形,才能分割国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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