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规定中三项是实施逾20年的陈旧管制
大企业放弃投资 “彼得潘综合征” 在经合组织中最严重
结果显示,根据企业规模差别适用的“大企业差别规制”中,有一半属于董事会构成等所有权·公司治理结构相关制度。10项差别规制中有3项是制定至今已超过20年的陈旧规制。调查还显示,受规制影响,中小企业对成长为大企业心存顾虑的“彼得潘综合征”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中处于最高水平。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于14日表示,根据对大企业差别规制的调查结果,截至本月,共有61部法律、342项规制。按法律划分,公平交易法有67项(19.6%)、金融控股公司法53项(15.5%)、金融复合集团法39项(11.4%)、商法22项(6.4%),依次居多。
公平交易法中包括:对资产总额在10万亿韩元以上的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禁止相互出资和循环出资、对资产总额在5000亿韩元以上的控股公司行为的规制以及禁止持有金融公司股份的规定等。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则体现了金产分离(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分离)原则,包括对资产总额在5000亿韩元以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股权收购限制、对子公司和孙公司持股比例的规制等。商法中则有对资产总额在2万亿韩元以上上市公司实行审计委员会分离选任的规定。
按内容分类,所有权·公司治理结构规制最多,共171项(50%)。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关于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规制、商法上的审计委员会分离选任以及对最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等。其次是禁止并购、限制股权收购等市场准入·经营规制69项(20.2%)、信息披露规制38项(11.1%)、雇佣规制35项(10.2%)。
制定时间在20年以上的陈旧规制有103项,占全部的30.1%。实施10至20年的规制为86项(25.1%),实施未满10年的规制为153项(44.7%)。实施20年以上的陈旧规制包括外部审计法(1980年引入)、高龄者雇佣法(1991年)等。
问题在于,中小企业之间已经蔓延开了彼得潘综合征。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34个成员国的大企业占比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韩国为0.09%,位列第33位。根据中小企业法,一旦资产总额超过5000亿韩元,将被追加适用126项规制;若低于5000亿韩元,仅适用57项。也就是说,一旦成为资产总额5000亿韩元以上的企业,需要管理的规制数量将增加至原来的3.2倍。
一旦成为企业集团,规制还会进一步增加。资产总额在5万亿韩元以上并被列入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时,将追加适用65项规制;被指定为资产总额10万亿韩元以上的相互出资限制企业时,还可能追加适用68项规制。可适用于大企业集团的规制共有133项,占全部的38.9%。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经济产业本部长 Chu Gwangho 表示:“为使韩国企业成长为世界级企业,有必要优先审视并改进这些陈旧的大企业差别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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