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偷听的证据”
为了监视儿媳在家中安装摄像头并偷听对话而被起诉的婆婆,继一审后在二审中也被宣告无罪。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其曾秘密窃听对话。
“家用摄像头”是一种具备语音和视频录音、录像功能,并可通过应用程序(App)实时查看画面的家用闭路电视(CCTV)。
据法律界9日消息,A某被指控于去年6月20日至24日期间,将“家用摄像头”偷偷放入位于济州市自家住宅书房内的衣物篮中,并通过安装在手机上的应用程序偷听儿媳B某与儿子之间的对话,随后因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被起诉。
光州高等法院济州第一刑事部(审判长 Lee Jaesin 部长法官)9日表示,在针对一审中被判无罪的A某、以违反《通信秘密保护法》为由提起的上诉审中,驳回了检方的上诉。由于检方未就该判决提交上诉状,此案最终以无罪结案。
此前,检方曾主张:“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任何人不得录音或收听未公开的他人之间的对话。尽管如此,A某仍为监视儿媳B某而秘密安装了家用摄像头。”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违反该法录音或收听未公开的他人之间的对话,或者将因违反该法而知悉的通信或对话内容予以公开或泄露者,可被判处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并处5年以下资格停止。
据悉,A某在法庭上陈述称,自己通过与家用摄像头联动的应用程序,只是看到儿媳和儿子默不作声地看电视的画面。
一审合议庭认为,缺乏足以证明A某偷听儿子儿媳对话的证据。
合议庭表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人利用家用摄像头偷听了被害人的对话这一事实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并宣告其无罪。
合议庭接着说明:“被害人在提出控告时,仅对家用摄像头的安装提出异议,并未就是否被偷听对话提出问题”,“在A某的手机中也未发现录有儿媳和儿子影像的视频。”
二审法院也称:“与一审相同,仅凭检方证据无法认定其有罪”,驳回了检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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