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撤销信息公开拒绝处分请求的原审判决被维持
“不公开所获得的公益大于公开时的利益”
韩国与日本于2015年12月28日发表的“慰安妇协议”相关协商文件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处分是正当的,大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理由是,考虑到一旦公开该信息可能引发严重外交问题等因素,通过不公开所能维护的公共利益大于公开该信息所带来的利益。
大法院第三小法庭(主审法官 Lee Heung‑gu)1日就隶属“民主社会律师会”的律师 Song Giho 以外交部长为被告提起的信息不公开处分取消诉讼上诉审中,维持了一审中原告败诉的二审判决。
合议庭说明称:“原审判断是正当的,并不存在误解信息公开法所规定的不予公开对象信息等相关法律原理的错误。”
此前,大韩民国外交部长与日本外务大臣于2015年12月28日就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共同发表了协议文本。
协议文本内容包括:▲慰安妇问题是在当时日本军队介入之下发生的,日本政府对此负有责任并深刻自省,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对此道歉并反省;▲由日本政府预算出资,对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进行援助,以治愈其心灵创伤;▲以上述措施的落实为前提,确认韩日之间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问题已得到最终且不可逆的解决等。
律师 Song 于2016年2月1日向外交部申请公开就“军队介入”“性奴隶”“一般军慰安妇”等用语的选择及其使用进行协商的谈判文件。
但外交部在同月15日作出不公开决定,理由是相关信息属于“关于外交关系等事项,如予公开,将被认为有明显可能严重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法第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予公开对象信息。
信息公开法第9条(不予公开对象信息)第1款第2项规定,对于“关于国家安全保障、国防、统一、外交关系等事项,如予公开,将被认为有明显可能严重损害国家重大利益的信息”,公共机构可以不予公开。
律师 Song 于2016年2月17日就不公开决定提出异议,但在同月27日收到驳回决定后提起了诉讼。
律师 Song 在提起诉讼后,于2016年10月缩小了诉讼请求,将有关“性奴隶”“日本军慰安妇”用语的信息,以及同年11月有关“军队介入”用语的信息的不公开决定取消请求部分予以撤回。
最终在审判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律师 Song 提出的“公开被告在2014年4月启动韩日局长级磋商之后,为拟定2015年12月28日韩日外长共同发表文案而进行的协商、谈判中,就日本军及官吏对慰安妇‘强制征用’之有无及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协商的谈判相关文件”的信息公开请求部分之不公开处分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要求公开相关文件。
理由是,通过不公开相关文件所能保护的国家利益并不大于满足国民知情权所能获得的公共利益。
合议庭指出:“相关文件记载了韩日协商过程中日方的发言,似乎可能对与日本之间的外交互信关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但同时表示,“从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为保障国民的知情权,确保国民参与国政并提高国政运作透明度,以公共机构所持有、管理的信息向国民公开为原则,因此,对于是否属于例外事由即不予公开对象信息,应当作出严格判断。”
合议庭还表示:“12月28日协议的要旨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就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进行道歉及援助’,而日本政府之所以道歉及援助,是通过‘军队介入’这一表述加以概括,其中‘军队介入’如何实现却完全未予体现,因此,有必要通过公开第1次至第12次韩日局长级磋商等的全文来把握其含义。”
然而二审判断不同。
合议庭指出:“为达成12·28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协议而进行的协商系非公开进行,如予公开,不仅有可能对我国与日本之间长期积累的外交互信关系造成严重打击,还可能对今后其他国家间条约协商过程产生不良影响。”
合议庭接着判断称:“12·28日本军慰安妇受害者协议中所使用的表述虽然略显抽象和模糊,但这是在韩日之间就敏感事项经过一定程度的深思熟虑与协调后采纳的表述,应当依照其字面含义理解,通过公开本案信息来对其含义加以最终确定,并不能认为是绝对必要的。”
合议庭还补充说:“将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协商内容予以公开,很可能成为外交和政治攻防的对象,尤其鉴于日本军慰安妇问题是韩日两国之间的敏感议题,一旦仅有部分协商内容被公开,还有可能导致协商整体旨趣被歪曲。”
大法院也认为二审这一判断是正确的。
合议庭表示:“从相关法令及法律原理以及卷宗记录来看,原审判断是正当的,其中不存在误解信息公开法第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予公开对象信息、以及同法第14条规定的部分公开等法律原理的错误。”
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大法院曾就韩日军事秘密情报保护协定(GSOMIA协定)、相互军需支援协定资料相关信息,判决其亦属于信息公开法第9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予公开对象信息。大法院在是否公开我国与他国缔结的外交协定之谈判内容方面,一直持审慎立场。”
该负责人还补充称:“本案判决认可了原审的判断,即对于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的外交谈判内容,不予公开所维护的利益大于公开所能获得的利益,从而再次确认了在公开外交谈判信息方面保持审慎态度的既有立场,具有这一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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