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通过任用考试的合同制教师与正式教师应当无差别支付工资的一审判决,在二审中被推翻。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38-2合议庭(审判长法官 Park Sunyoung、Min Jihyun、Jeong Kyunggeun)于26日在全国教师劳动组合(全教组)所属25名合同制教师针对国家及首尔市、京畿道提起的工资返还及损害赔偿诉讼二审中判决称:“首尔市、京畿道应向16名合同制教师各支付最多50余万韩元的未付退职金。”但未认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图片由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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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审曾判决国家向6名合同制教师各赔偿10万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判令首尔市和京畿道向23名教师支付每人最多200余万韩元的未付工资。


本次判决事实上在大部分内容上推翻了一审判断。与一审不同,二审合议庭未采纳合同制教师关于“工资歧视”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正式教员与合同制教员在任用事由、任用路径、任用期限、勤务、身份保障、责任与权限范围等方面,均由法律作出不同规定”,“(两者之间的)待遇差异难以认定为违法歧视”。


合议庭接着以《教育公务员法》第32条第2款中“不得将合同制教员任用到负有重大责任的监督职务”的规定为依据,说明称:“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的角度来看,这些人难以成为可供比较的对象群体。”


对于与每年按工龄晋级的正式教师不同,而让合同制教师领取固定薪酬的公务员报酬规定,合议庭也判示称:“考虑到合同制教员以短期任期为前提、在每次签订任用合同时确定报酬的特性,难以认为该规定显著不合理。”


同时,法院仅判令首尔市和京畿道就合同制教师离职时未将家庭津贴计入平均工资的部分予以补发。


不过,合议庭补充表示:“合同制教员在一线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与负担与正式教员并无太大差异”,“有必要反思合同制教员制度是否按照其本来宗旨加以运用,并更加审慎地考量该制度的理想运行方向。”


合同制教师们于2019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因未能像正式教师那样按时获得定期晋级而未领取的勤勉津贴增额,以及与其在原所属学校任职期间相对应的勤勉津贴等。



此前一审曾表示:“仅以是否通过任用考试来判断,难以断言合同制教员与正式教员之间在作为教师的能力或素质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并作出原告部分胜诉的判决。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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