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既有技术相似或相同也可获补偿
建立防止保险公司滥诉机制
“积极利用健保审评院非医保诊疗费确认制度”

保险公司今后不得擅自拒绝支付适用新医疗技术治疗的实损医疗保险保险金。如果医疗器械只是简单更换,或属于与既有技术在本质上相同的技术,就必须支付保险金。


金融监督院25日表示,将以此为核心内容,整顿保险公司实损保险金审核标准。此举是因为外界担忧保险公司可能一律拒绝支付与新医疗技术相关的保险金,或对患者滥诉。


据此,在保险金给付审核时,将通过细致核查保险条款、判例、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的非医保诊疗费用确认结果等内容,来完善实损保险金的审核标准。


实损保险条款将赔偿对象限定为《健康保险法》上的医疗给付中由患者自付的部分和非医保项目。因此,属于任意非医保项目的医疗行为原则上不在实损保险赔偿范围之内。但即便如此,如果相关医疗技术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已被证明与既有技术在本质上类似或相同,也可以作为法定非医保项目予以赔偿。


例如,▲仅仅更换为与既有医疗器械属于同一类别的医疗器械 ▲通过法院判例认定与既有技术在本质上相同 ▲通过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的审核结果确认属于既有技术等情形,均可被视为类似或相同技术。


此外,如果医疗机构能够证明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具备最高法院所认可的紧急性、医学必要性以及患者同意等要件,那么即便是任意非医保医疗行为,也可以获得赔偿。


还将防止保险公司对患者滥用民事诉讼。保险公司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向消费者告知并引导其利用“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非医保诊疗费用确认制度”,随后务必查验相关结果。


利用该制度后,患者在确认属于法定非医保项目时,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实损保险金;若属于任意非医保项目,则可以向医疗机构退回已支付的诊疗费用。仅在患者拒绝利用该制度等例外情形下,才允许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此外,还将通过诉讼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对诉讼的适当性进行定期审查,从而改进相关程序。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消费者遭遇不便,必须在治疗前仔细确认新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实损保险的赔偿标准”,并呼吁“在需要时积极利用健康保险审查评价院的非医保诊疗费用确认制度”。

新疗法也能领取实报实销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拒赔 View original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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