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指出,在押嫌疑人押送过程中,将被捆在束缚绳上的样子暴露在外界视野中,属于侵害人权的行为。
24日,人权委表示,已于本月22日向警察厅厅长 Yoon Hee-geun 建议,应通过完善相关规定和开展职务培训等方式,防止在对嫌疑人使用束缚绳时发生对人格权的侵害。
据人权委介绍,申诉人A某在去年11月被签发拘捕令后,关押在拘留室内。其因就医被押送至医院,在押送和就诊过程中,被束缚绳捆绑的样子暴露在外界视野中,于是向人权委提出申诉。
被申诉方OO警察署警官回复称:“在押送受害人时,综合考虑到医院位于繁华地带的地理特性,以及诊疗室、检查室所在的一层前后全部开放等现场情况,不得不使用手铐和束缚绳”,并表示“这是为防止在押人员逃跑和自残所采取的措施”。但该被申诉人同时补充说:“虽然使用了手铐遮挡物,但束缚绳仍然完全暴露,保护措施确有不足”,“有必要在对相关规则、指示事项进行具体明确化的同时,同步改进装备。”
人权委认为:“当时在其从押送车下来进入医院的过程中,其样子有可能暴露在普通民众面前”,“医院设有诊疗室的一层也有大量其他患者及家属等普通人,因此这是侵害嫌疑人在人格权方面的行为。”但人权委同时指出,此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在去年6月修订的关于手铐等使用指引中,仅规定“应采取用手铐遮挡物遮住手铐等措施,以防止佩戴手铐的样子暴露于他人视线而使当事人感到人格羞辱”,并未对束缚绳作出任何特别提及。
人权委表示:“被申诉机关在相关申诉提交至人权委后,也承认了不对束缚绳进行遮挡的工作惯例存在问题,并实施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的教育”,“因此不对被申诉人个人追究责任,而是判断向警察厅厅长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和开展职务教育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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