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警侦查权调整之后引入的检察机关对警方侦查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被发现出现大幅激增的情况。在检方针对警方侦查不力而接连提出补充侦查要求的同时,连整改要求也不断增加,因此有意见指出,为确保司法制度的公信力,警方必须大幅提升自身的侦查水平。


◆经济·智能犯罪案件问题尤为突出=24日,国会行政安全委员会所属的国民力量党议员 Jung Wootak 办公室从警察厅获得的《检察机关整改要求现状》资料显示,去年检方向警方提出了117件整改要求,比2021年(80件)增加了46%。被要求整改的对象以经济案件和智能犯罪案件为最多,其次为刑事案件和交通案件。



[独家]检方要求整改警方侦查急增…误认公诉时效等失误与敷衍层出不穷 View original image

其中既有因警方适用法律错误,导致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例,也有犯罪嫌疑人逃跑后,在未采取追加措施的情况下就先行中止侦查的案例,关键性失误与消极办案的情形相互交织。


在一宗无牙科卫生师资格的护理助理从事牙科诊疗工作的案件中,警方最初判断该行为构成违反《医疗法》(公诉时效7年)。但在侦查过程中,才迟迟发现应适用的是《关于医疗技师等的法律》(公诉时效5年)。由于这一原因,案件在公诉时效5年已经届满之后才被移送检方,因而无法对嫌疑人进行处罚。还有警方将现行犯逮捕的非法滞留者移交给法务部出入境·外国人厅后,却未将释放事实通报检方的情况。除此之外,也存在对已签发逮捕令的嫌疑人实施逮捕并执行逮捕令时,未出示逮捕令并交付副本的疏漏情形。另外,还有警方中止侦查的案件,由检方通过整改要求直接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案例。


◆不整改检方可直接侦查=自2021年废除检察官对警方的侦查指挥后,检察机关改为对警方拥有▲补充侦查要求 ▲重新侦查请求 ▲整改要求等权力。补充侦查要求,是指检方在对警方移送的案件作出是否提起和维持公诉、以及决定是否申请警方所提的逮捕令等过程中,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警方补充侦查。重新侦查请求,是指对警方自行终结的案件,如检方判断系违法或不当终结时,可以要求警方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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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在警方侦查终结之后阶段由检方行使的补充侦查要求和重新侦查请求不同,整改要求的性质略有差异。整改要求可以针对警方正在侦查中或已中止侦查的案件提出。检方提出整改要求的权力,仅限于警方存在违反法令、侵犯人权、明显滥用侦查权三种情形。警方在接到检方整改要求后,必须落实防止再发教育、交付相关文书、通报等措施,并将结果反馈给检察官。如警方不进行整改,检方可以直接开展侦查。由此可见,相较于由警方重新承办的补充侦查或重新侦查,被提出整改要求的案件问题严重性更高。



庆南大学警察学系教授 Kim Dowoo 表示:“警方一方面主张自己具备独立的侦查功能和专业性,但从整改要求的情况来看,可以发现其法律专业性仍然不足,侦查体系尚未理顺。”

警察厅一位高级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在侦查中出现法律解释错误、侵犯人权以及滥用侦查权等情况,将对侦查进展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并强化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培训。”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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