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单人间”请求被拒 仍被安排合住
人权委建议指定专门咨询师等措施
15日,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作出判断,要求包括监狱在内的矫正机构制定相关对策,例如指定咨询师,以保障性少数者在羁押期间能够过上稳定的生活。
监狱方面就A某的单独收押请求作出5次惩戒处分
综合人权委的说明,2023年9月被收押进监狱的性少数者A某的熟人向人权委提交申诉称,A某在服刑期间遭受不当待遇。
A某于2021年9月进入监狱,同年10月表明自己是性少数者,并向监狱方面请求称:“与其他在押人员共同生活有困难,请将我单独收押。”然而,监狱方面在数月内未启动相关程序,A某直到其刑期于2023年2月最终确定前,一直与普通在押人员共同生活。
此后,在2023年2月至5月期间,A某反复表示“如果不是单人监室就拒绝入室”,并多次拒绝入室,监狱方面因此对其作出了5次惩戒处分。随后,在将其警戒处遇级别从一般警戒处遇级(S3)提高为中度警戒处遇级(S4)的情况下,将其押送至约300公里外的另一所监狱。
警戒处遇级是根据犯罪动机、刑期、再犯间隔等16个项目构成的分类指标,将羁押设施及处遇水平划分为4个等级的标准。S4为最高强度等级,等级越接近S4,会见、自由时间等限制越多。
为此,A某的熟人认为,矫正设施非但没有改善对性少数者的处遇,反而对其作出惩戒措施,于是向人权委提出申诉。
监狱方面解释称:“A某在入监时并未就其性取向作出特别表示”,“即便我们说明了设施的情况,A某仍拒绝入室,因此才对其作出惩戒处分”。
“要求提交性少数者身份证据等,侵害幸福追求权”
但人权委认为,根据《有关收容管理及戒护业务的指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监狱方面本应指定咨询人员后,再决定是否单独收押。该指引规定,矫正设施的负责人应为性少数在押人员的羁押生活另行指定咨询人员,并将其单独收押在适合的收容栋内。
人权委指出,监狱并未另行指定咨询人员,而是让4名狱警在7个月内对A某进行了11次咨询,导致A某的性取向向多名狱警暴露。
人权委侵害救济第2委员会表示:“监狱未对性少数者受害人给予适当处遇,反复要求其提交证明自己是性少数者的证据,并对受害人拒绝入室的行为施加惩戒”,“这使受害人不仅处于孤立生活状态,还承受了难以承受的身心痛苦。”因此,该委员会指出,这是“侵害其作为人之尊严与价值以及幸福追求权的行为”。
人权委向监狱方面提出建议,要求其指定单独的咨询人员等,制定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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