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 Hanmac Investment & Securities 事件”历经9年诉讼 以存款保险公司败诉收尾
Hanmac投资证券破产管理人存款保险公社
起诉海外投资公司索要百亿级不当得利败诉
韩国交易所提起的追偿金诉讼同样败诉
2013年末因衍生品下单失误造成约460亿韩元损失、最终破产的韩麦投资证券,其破产管理人存款保险公司就一宗向获利约360亿韩元的海外投资公司提起的诉讼,历时9年最终在终审中败诉。
存款保险公司在韩国交易所提起的、金额约411亿韩元的追偿款请求诉讼中同样败诉,不得不支付巨额款项。
据法律界14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在韩麦投资证券针对美国对冲基金 Cashia Capital 提起的1,000亿韩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诉讼上诉审中,于上月27日维持原审原告败诉判决,予以最终确定。
2013年3月,韩麦投资证券购买了韩国交易所衍生金融产品自动交易程序软件的使用权。同年12月12日,由于受托负责输入软件运行所需变量的员工发生失误,导致约462亿韩元的损失。
当时,韩麦投资证券采用的是在开市前输入利率等变量,待开市后按照事先设定的条件自动下单的方式进行衍生品交易。但受托员工在输入变量时,将用于计算利率的设定值本应输入为“剩余天数/365”,却误输入为“剩余天数/0”,从而大量生成远离市场交易价格水平的异常订单。
在未设定应当提示的买入报价上限与卖出报价下限的情况下,软件仅参考前一成交报价和最优报价,就提交了异常的报价。
例如,执行价为225点的KOSPI 200看涨期权,在开盘后不久可以32.5点卖出、34.55点买入,但却出现了以0.51点卖出或以62.65点买入该看涨期权等异常订单。
韩麦投资证券主张这是因误操作产生的交易,请求暂缓结算,但韩国交易所在次日仍从损害赔偿共同基金中向交易对手支付了结算款。此后,大部分公司向韩麦投资证券返还了其损失金额,但位于新加坡的 Cashia Capital 并未返还。随着韩麦投资证券破产,诉讼由破产管理人存款保险公司承接。该公司就 Cashia Capital 获得的360亿韩元利益,先行提起了索赔100亿韩元的诉讼。
存款保险公司方面主张,该交易属于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应予撤销。并指出,结合 Cashia Capital 在常识上难以成交的低价区间内提交了100余笔订单等情况,可以视为以利用发生错误下单的交易对手为目的的“掠夺性下单”。作为预备主张,还认为依照民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属于非真实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的情况下,应属无效。
此前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存款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
下级审法院虽认可韩麦投资证券的交易要约系因错误作出,但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因而不能撤销。
依照我国民法,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如在法律行为内容的重要部分存在错误,可以撤销。但若该错误系因作出意思表示之人的重大过失所致,则不得撤销。
另一方面,大法院的立场是,即便意思表示的错误系因表示人重大过失所致,只要相对人知晓并加以利用,仍可撤销。
大法院曾判示称:“民法第109条第1款但书规定,若意思表示的错误系因表示人重大过失所致,则不得撤销该意思表示。该但书旨在保护表示人相对方的利益,因此,如相对方知晓并利用了表示人的错误,即使该错误系因表示人重大过失所致,表示人仍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存款保险公司方面主张,事发时 Cashia Capital 针对交易量预计不大的标的,从预估价格区间起在所有价格区间各提交4笔订单,并在常识上难以成交的低价区间提交了100余笔订单,这应被视为以利用错误下单的交易对手为目的的“掠夺性下单”。还强调,对方利用其错误获利约340亿韩元以上,属于“巨额利益”,不具备保护价值。
但法院并未采纳上述主张。
法院认为,Cashia Capital 在相当部分已成交交易中,是在市场开盘前即提交报价,且在本案交易日前后也以同一方式进行交易,综合这些情况难以认为其是在确认韩麦投资证券提交异常报价后,才相应提交订单。
法院还参考了 Cashia Capital 一方的主张,即相关操作系基于为在价格因意外原因大幅急涨或急跌时将损失降至最低的投资策略所采取的措施。
另一方面,合议庭对于存款保险公司“因属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的预备请求,则以“即便依据存款保险公司本身的主张,也难以认定韩麦投资证券是在意识到自身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作出本案交易的意思表示”为由予以驳回。
大法院同样认为,下级审法院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同日,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Cho Jaeyeon)在韩国交易所针对韩麦破产管理人存款保险公司提起的追偿款请求诉讼上诉审中,驳回了存款保险公司一方的上诉,维持原审原告胜诉判决。
韩国交易所在2014年3月向负责管理韩麦投资证券破产财产的存款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代为支付的结算款中扣除韩麦投资证券在交易所缴纳的共同基金后剩余的411亿韩元。
对此,存款保险公司反诉称,交易所在市场监视及管理、监管方面疏于职守,导致其蒙受损失,要求对方赔偿60亿韩元损失。
在该案中,争点同样在于,韩麦投资证券的交易是否因重大过失而作出,从而无法因错误而撤销。
一审、二审法院与此前不当得利返还诉讼的合议庭一样,认定韩麦投资证券存在重大过失,判决存款保险公司应向交易所支付追偿款;同时未采纳存款保险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大法院的结论亦然。
两案的上诉审合议庭表示:“在判断韩国交易所设立的衍生品市场中,就衍生品交易而言,交易对手投资中介业者或其委托人是否知晓并利用了表示人的错误时,应综合考虑衍生品市场中价格形成及成交方式、当时的市场状况及交易惯例、交易量、相关当事人之间具体交易形态及报价提交的先后顺序等因素,不能仅凭表示人提交的报价相较当时市场价格属异常水平这一点,就断定交易对手知晓并利用了表示人的错误。”
大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本案意义说明称:“这是首次就衍生品交易中交易对手是否知晓并利用表示人错误的判断标准作出判示的判决。”
上述两起案件自2014年3月各自一审起诉状提交以来,直至2023年4月27日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历时9年2个月。尤其是大法院上诉审的审理,自2017年5月和6月分别开始,单是上诉审阶段就耗时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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