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于23日公布了信息保护公示义务适用企业名单。为促进信息保护投资并保护用户,相关企业必须依法强制公示其在信息保护方面的投资、专职人员配置及相关活动等信息保护现状。
今年纳入信息保护公示义务范围的企业,包括大型及中坚以上上市公司、配备主要信息通信设备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及因用户数量众多而信息保护需求较高的在线流媒体及社交媒体运营商等。由于上市公司销售额和在线服务用户数量增加,与前一年相比,适用企业增加了58家。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已在其官方网站及电子公示系统(公示综合门户)公开了适用企业名单。其中,如企业自行判断并非适用对象,可在5月7日前提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审查结果的通知。
负有信息保护公示义务的企业须在今年6月30日前编制信息保护公示内容并提交至信息保护公示综合门户。如违反公示义务而未公示信息保护现状,最高可被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为确保公示内容的可靠性,已经在《信息保护产业法》修正案中增列了验证及修改要求的法律依据,该修正案将自10月19日起施行。届时,如拒绝或妨碍公示验证,或不遵从修改要求,同样可能被处以最高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
为协助企业编写信息保护公示内容,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已于今年1月制定了相关指南,并在6月上旬前集中开展事前检查支持及数据测算培训。详细内容可通过信息保护公示综合门户查询。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信息保护网络政策官 Jeong Changrim 表示:“在强制公示制度实施进入第二年之际,我们正通过扩大公示实务培训、修订指南等方式强化政策支持。希望通过制度的激活,企业能够加强对信息保护能力的自我评估和投资,用户则可以获取客观、可靠的资料,从而以此为契机更加安全地使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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