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支援下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并支付8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

一名通过互联网婚介网站与隐瞒性犯罪前科的男性结婚的脱北女性,在大韩法律救助公团的帮助下,在婚姻撤销诉讼中获得胜诉。


据大韩法律救助公团10日消息,按照全州地方法院法官 Choi Chibong 的判决,在脱北女性A某对丈夫B某提起的婚姻撤销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Choi 法官还判令B某向A某支付800万韩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环)示意图。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位置追踪电子装置(电子脚环)示意图。图片由联合通讯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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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逃离朝鲜后于2016年进入韩国,通过互联网婚介网站认识了B某,交往约3个月后于去年3月结婚。


然而在新婚初期,A某在丈夫B某身上发现了异常。B某无论洗澡还是睡觉时,脚上始终戴着电子脚镣。


感到奇怪的A某追问原因,B某则搪塞称,自己过去曾混社会,为了几个认识的后辈出面顶罪,因而留下了受处罚的前科。


仍心存疑虑的A某,向一名定期上门询问自己近况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起了丈夫脚上电子脚镣的事情。A某在听取其说明后,才依稀了解了丈夫的过去。


此后,A某通过在女性家庭部官方网站上提供的“性犯罪者通知e”服务进行查询,确认丈夫B某在10余年前因涉嫌特殊强制猥亵、特殊强盗强奸等罪名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A某还得知,B某曾偷偷利用她的手机办理了2000万韩元的信用卡贷款。上述事实暴露后,B某突然离家出走。


最终,A某找到大韩法律救助公团寻求帮助,在公团的支援下,提起了请求撤销婚姻并索要150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


合议庭认为,B某隐瞒自己的性犯罪前科,可以视为对足以对A某的结婚意思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加以隐匿和欺骗,属于“诈骗”。


合议庭指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并未告知原告自己曾因对妇女实施强制猥亵或强盗强奸等犯罪事实而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事实。被告上述犯罪前科,是足以对原告决定是否与被告结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由;原告在当时并不知晓该等事实,却在对被告身世情况产生误解的情况下进行结婚登记,而如果原告当时知悉上述情况,就不会决心与被告结婚,因此,该结婚登记属于民法第816条第3项所规定的婚姻撤销事由——‘因诈骗而表示结婚意思’。”


合议庭还补充称:“综合考虑原告与被告的年龄、婚姻存续期间、欺骗行为的内容与程度、婚姻生活的经过等本案辩论中呈现的多种情形,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为800万韩元。”



代理本案诉讼的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所属律师 Kim Geonwoo(第7届律师考试)表示:“随着线上婚介增多,未能向对方准确告知相关信息的案例也在增加。特别是对不熟悉韩国社会情况的脱北居民或移民,需要扩大教育和支援,才能预防类似的不幸事件发生。”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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