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76家大企业集团的全面调查

数据显示,过去5年间,随着各类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不断增加,企业在实际经营现场感受到的业务负担也在加重。这里所说的企业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关于企业集团现状等《公平交易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关于业务报告等《资本市场法》上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大韩商工会议所针对国内76个信息披露对象企业集团,开展了题为“企业信息披露义务负担实况及改进课题”的全面调查,结果显示,81.6%的企业表示过去5年间信息披露负担“显著增加”(29.0%)或“有所增加”(52.6%)。实际上,自2020年《公平交易法》先后引入境外关联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和公益法人的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下包交易法》又新设下包价款信息披露义务,这3项新增披露制度自去年开始实施,由此导致企业信息披露负担急剧增加。

十大企业集团中有八家称“最近5年企业信息披露负担加重” View original image

在关于“今后信息披露负担将如何变化”的提问中,73.7%的企业回答将会增加,认为会减少的仅占11.8%。虽然今年年初公正交易委员会公布了将8个季度披露项目改为年度披露等减轻信息披露负担的改进方案,但大韩商工会议所表示,由于自去年起实施的3项新披露制度以及预计不久将引入的ESG信息披露义务*产生了影响,企业仍然感到负担在加重。



76个大型企业集团认为负担最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依次为:▲“大规模内部交易披露”(31.6%)、▲“企业集团现状披露”(25.0%)、▲“下包价款披露”(14.5%)。


这76个大型企业集团还将不符合制度设立初衷、被认为不合理的信息披露列为:▲“下包价款披露”(29.6%)、▲“企业集团现状披露”(21.1%)、▲“境外关联公司披露”(12.7%)。


在被问及“向大型企业集团所属原承包商赋予下包价款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有助于改善二级及以下承包企业的交易条件”时,10家企业中有7家回答称,这对改善毫无帮助,反而只会带来弊端。下包价款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由大型企业集团所属原承包商对其下包结算条件进行披露,以便二级及以下合作企业在合同价款谈判过程中,能够利用原承包商与一级合作企业之间的结算条件信息。


关于下包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企业指出:▲“与既有信息披露性质不同,现有信息披露人员难以承担”(52.6%)、▲“为扩充人力和构建系统等导致行政负担增加”(43.4%)、▲“对二级及以下合作企业而言,所需信息有限,却被强加过度的信息披露义务”(43.4%)等问题。


在各类信息披露制度中,被认为最需要改进的部分依次为:▲废除或简化不必要的披露项目(37.8%)、▲更加灵活地运行制度(35.1%)、▲整合不同信息披露义务之间的重复事项(16.2%)。



大韩商工会议所企业政策组组长Lee Suwon表示:“从提升企业透明度和强化合规经营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确实发挥了正向功能,但也因为其被认为比事前监管副作用更小,各种信息披露义务正被不加选择地引入。”他还表示:“与其把信息披露制度当作‘传家宝刀’一样滥用,不如对不必要或重复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改进,切实减轻企业一线的负担。”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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