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企划财政部、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反映企业声音的意见书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请求政府改善在扩大企业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起到掣肘作用的公平交易监管。其建议修改关于控股公司子公司共同出资禁止条款,使集团能够以共同出资形式运营残障人士标准作业场所。还有意见指出,应当细化有关大型企业集团出资捐赠金的条款,以避免副作用。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5日表示,已向企划财政部和公平交易委员会提交了包含上述内容的《阻碍社会公益的公平交易监管改善意见》。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首先指出,在向控股公司体制转型过程中,残障人士标准作业场所按子公司分别分割而导致的小规模化问题。目前,部分非控股公司企业集团通过子公司共同出资的方式设立子公司形式的残障人士标准作业场所,并按出资比例被认可为履行了相应的雇用义务。但一旦这些集团转为控股公司体制,根据《公平交易法》必须取消子公司共同出资,改为分别设立子公司形式的残障人士标准作业场所。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解释称,在这种情况下,作业场所的规模会趋于小型化,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也不利于提供综合性的支持和管理。有意见指出,“有必要在《公平交易法》中新设控股公司子公司共同出资禁止的例外规定,或者在《残障人士雇用法》中排除适用《公平交易法》的部分规定等,采取例外措施”。
现行《公平交易法》还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大型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或高管向“非营利法人或团体”出资达到一定规模以上时,该非营利法人会被纳入大型企业集团。根据现行《公平交易法》施行令,若同一人(集团实际控制人)或同一人与同一人关联人(子公司、高管、配偶、亲属等)及非营利法人合计出资金额达到总出资金额的30%以上,则将该法人纳入企业集团。
但由于总出资金额的计算标准并不明确,当大型企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及同一人关联人(子公司)的捐赠金额大于非营利法人的规模时,该法人有可能被并入为同一人关联人(子公司)。如果该法人被遗漏在同一人关联人(子公司)名单之外,集团实际控制人可能因未提交指定资料等而面临刑事处罚。非营利法人并入特定企业集团子公司后,也会出现无法再接受其他企业捐赠的困难。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表示:“结果就是,捐赠资金集中流向规模较大的非营利法人,而非真正急需支持的小规模非营利法人,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并主张:“应当将《公平交易法》施行令中关于非营利法人或团体总出资金额的标准限定为设立目的出资财产或基本财产。”其还补充说明称:“《国税基本法》在界定特殊关系人范围时,也将非营利法人的出资财产范围仅限定为设立目的的出资财产。”
全国经济人联合会还指出,“限制相互出资企业集团所属公益法人持有的国内子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及“对控股公司各类投资的监管”同样存在问题。全国经济人联合会经济产业本部长Chu Gwangho表示:“企业日益增加的社会公益活动正受到各种公平交易监管的限制”,并称“有必要按照全球标准废除不必要的监管,以便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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