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本以为可依赖政府间自贸协定…却成了绿豆走私犯的企业
海关当局产地调查公文曝光:连银行流水、税务申报、会计账簿都要
秘鲁企业不满:“连商业机密都要交出来吗”
文盲秘鲁农民被要求提交“种植明细表”
专家:这是典型的关税行政便利主义
韩国关税厅向进口秘鲁绿豆的企业发出追征关税通知的依据是“原产地证明不充分”。根据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国内企业有义务进行原产地证明,但海关当局称这一义务未得到妥善履行。另外,由于绿豆产量原本不多的秘鲁突然出口了大量绿豆,海关方面据悉还调查了这些绿豆是否有可能是从邻国走私而来。
原产地核查中向当地企业索要营业秘密的海关当局
然而《亚洲经济》获取并查阅了海关当局的调查公文后发现,背后反而是关税厅调查不严谨以及公务体系行政便利主义在作祟。企业们表示,关税厅从一开始就“扣错了第一颗纽扣”。在第一次调查中,海关并未准确列明应提交的文件,只是笼统地要求“提交能够证明原产地的文件”。由于自由贸易协定条文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应提交哪些资料,企业只好自行制作相关文件,但海关以此为由提出异议,随即启动第二轮调查。
在第二轮调查中,海关通知了应提交资料的清单,但业界一致认为,那实际上是几乎不可能拿到的资料。事实上,海关当局向秘鲁的绿豆收购商、农业法人、种植农户发出的“原产地核查通知书”中,包含了大量属于营业秘密的资料。典型如企业最近4年的会计账簿、银行汇款明细、含汇款日期的月度账户明细等。尤其是关税厅还要求企业提交最为敏感的税务报告书(tax affairs report)。
问题在于,秘鲁企业并不配合这些要求。它们担心,一旦向交易国韩国提交自身的会计、税务资料,销售额和经营信息可能会泄露。即便拒绝关税厅的要求,秘鲁企业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自由贸易协定原则,负有原产地证明义务的是进口企业。是韩国政府提出要求,而秘鲁企业予以拒绝,最终却由国内企业承担“税收炸弹”。
为躲避关税追征,出现了由民营企业替代海关出面,前往秘鲁游说当地企业交出资料的情况,但大多以失败告终。一位进口企业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外国关税机关要求我们的大企业提交银行账户明细或税务报告书,难道会乖乖上交吗?我亲自飞到秘鲁去又是好言相劝,又是强硬表态,但得到的回答只有‘为什么我们要把那种信息都交出去’。”
韩国农民都不写的东西……还要向不识字的秘鲁农民索要“栽培明细表”
向秘鲁农民索要的栽培明细表(Statement of Cultivation)也是一样的情况。所谓栽培明细表,是记录何时种植了什么品种、收获了多少的文书。另一位进口企业相关人士指出:“我为了亲自拜托,去了秘鲁农场,结果那里的农民赤脚干活,连字都不会写。要求连韩国农民都不写的耕作日志,由不识字的秘鲁农民提供,实在是太勉强了。”
实际上,关税厅并未要求国内农业企业和农民准备此类资料。根据关税厅国际协力总括科和韩国关税师协会发布的自由贸易协定问答汇编,用于证明韩国大米原产地的资料示例,仅列举了“环保农产品认证书”或“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书”等。并未说明需要农业企业的税务报告书,也未要求农民书写栽培明细表。
关税厅之所以一再坚持提出过度的资料要求,是因为怀疑“秘鲁的绿豆产量突然增加”。其主张是,秘鲁本来不是绿豆生产国,却能在适用零关税后突然大幅增加产量。尤其是,2020年绿豆产量为1717吨,而2021年则猛增至9696吨。由此,关税厅还怀疑,邻国玻利维亚或巴西种植的绿豆,经由走私贩流入秘鲁。
但当地企业对此不以为然,认为这是不了解秘鲁实际情况的说法。当地媒体报道称,秘鲁因土壤肥沃,被称为“上帝赐予的土地”。2007年首次引进蓝莓种子时,产量位居世界末位,但仅用4~5年便跃居全球第一。另一位进口企业相关人士称:“种植水稻的秘鲁农民在收割完稻谷的土地上种上绿豆,3个月就能收成,从而增加一笔附加收入。关税厅也拿不出证据证明突然增加的绿豆并非秘鲁产。”
未能找到走私证据却照样追征关税……也有声音批评为“行政便利主义”
秘鲁政府、当地相关人士以及进口企业均认为,绿豆走私的可能性极低。一方面,绿豆产量充足,没有人会去冒险走私;另一方面,从地形上看也几乎不可能。秘鲁与玻利维亚、巴西接壤,三国之间的走私贸易主要在茂密的丛林或河流上进行。因此,背包客往往走私珠宝、毒品、香烟等相对于体积单价极高的物品。要想靠每公斤仅1~2美元的绿豆获取走私利润,就得动用数十辆车,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因此,质疑关税厅僵化工作方式的声音也随之而来。一位前关税厅职员透露:“海关当局是一个上下级秩序分明、极为保守的组织。在指责企业未能证明原产地后,还亲赴当地出差并最终作出追征关税的决定,要他们承认自身调查和行政方式存在部分瑕疵并修改结果,恐怕并不容易。”
也有批评指出,按照字面规定,只有查阅汇款明细和税务报告书等资料才认可原产地证明,这本身就是关税行政的“便利主义”。世宗大学经营学部教授Kim Daejong表示:“关税厅也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立场开展行政工作,一味执着于过度的资料要求并不妥当。为自身方便而进行的行政行为并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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