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法院判决向产后脑损伤产妇赔偿10亿 韩元 相隔7年推翻一审败诉
一名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因脑损伤致残,智力退化到相当于5岁儿童水平,在事故发生7年后终于获判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此前一审法院曾完全驳回该产妇的全部请求,但二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推翻了一审判决。
31日,据法律界消息,水原高等法院民事第2部(审判长 Lee Suyoung)在产妇因分娩过程中大量出血等导致大脑永久性损伤一案中,就原告 Park某向某妇产科医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二审中,于前一日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0亿6180万韩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的利息”。赔偿金加上利息共计约15亿韩元。
事故发生时年仅31岁的 Park某,处于孕40周,于2016年2月1日入住京畿道一家妇产科医院准备分娩。
同日午后,在尝试自然分娩过程中,胎儿心跳下降至每分钟90~140次,医生遂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在对 Park某实施麻醉后进行了紧急剖宫产手术。通过手术顺利产下一名体重3.7公斤的女婴,手术结束后,Park某的血压、脉搏等并无异常。
然而在缝合手术切口后,Park某出现阴道出血,医护人员虽实施了子宫收缩剂注射和球囊压迫术,但阴道出血仍以渗血形式持续。
医护人员为寻找出血部位,对手术切口再次开腹探查。在子宫切开部位左侧发现血肿后,医护人员对出血部位进行了缝合,并在确认子宫收缩乏力后实施了子宫压迫缝合术。即便采取了上述措施,病情仍无好转,医院遂在征得 Park某丈夫同意后,进行了部分子宫切除术。
尽管如此,出血依旧持续,医护人员在次日零点过后将 Park某转送至 Ajou大学医院急诊室。抵达 Ajou大学医院时,Park某已处于意识丧失状态。腹部CT检查结果显示存在多发性出血病灶,Ajou大学医院医护人员随后实施了子宫动脉栓塞术。经子宫动脉栓塞术后,出血才得以停止。
但数日后,Park某的脑部核磁共振成像(MRI)检查显示存在因大出血导致的缺氧性脑损伤征象,同月12日被诊断为疑似缺氧性脑损伤及疑似产科肺栓塞。
在提起诉讼时,Park某已出现因缺血性脑损伤导致的认知能力下降、轻度四肢瘫痪、步行障碍等症状。
该事件已于上月在 JTBC 时事节目《事件班长》中以“女儿在分娩中心跳骤停致残……女婿要求离婚”为题被报道。在节目中,Park某的母亲表示,Park某的智力测试结果相当于5岁10个月儿童水平。据悉,事故前 Park某原本聪慧,与丈夫一同就职于大型企业。
事故发生后,Park某的夫家曾要求离婚,但据悉离婚最终并未成行。目前,Park某的母亲被指定为其成年监护人。
此前负责一审审理的水原地方法院民事第14部(审判长 Kim Yanghun)曾全部驳回 Park某的请求,并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 Park某一方承担。
在一审中,Park某一方主张:▲因子宫切开部位缝合不全导致大出血的过失 ▲未能对大出血作出适当处置的过失 ▲止血失败及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止血措施的过失 ▲延误转院的过失 ▲违反说明义务 ▲违反指导说明义务 ▲妨碍举证等,但上述主张均未被采纳。合议庭认为,从分娩到转送 Ajou大学医院的整个过程中,医院不存在医疗过失或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然而二审中结果发生逆转。
二审合议庭认定:▲剖宫产后未能妥善检查并记录 Park某的出血量等,医院未对其病情进展进行充分观察的过失 ▲在出现大出血情况下,未能立即实施子宫切除手术等,未能对大出血作出适当处置的过失 ▲未能迅速将患者转送至能够实施可能引发出血手术的大型医院的过失 ▲未能向患者一方充分说明子宫切除手术的必要性或转院必要性的过失等。
本案发生于2016年2月1日,一审判决作出前耗时3年8个月,二审判决结果出炉又耗时2年5个月。
代理 Park某诉讼的 Haewool 法律事务所代表律师 Shin Hyunho 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案例:剖宫产后未按每15分钟一次、持续1小时以上的标准进行出血监测,即便已诊断为大出血,也未立即实施子宫切除术或将其转送至上级医院,最终导致出血性休克和缺氧性脑损伤,但从事故发生到胜诉却花了7年多时间。”他接着表示:“本次判决也具有减轻患者一方在医疗过失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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