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厅:起诉前冻结、追缴全租诈骗资金仅2800万韩元
考虑将“诈骗”纳入反腐没收法

上月28日,居住在仁川弥邱忽区一处联排住宅、以租客身份生活的30多岁A某选择轻生。A某是所谓“仁川建筑王”全租诈骗案的受害者之一,该人于仁川一带持有2700余套面向普通民众的住宅,实施了规模达120亿韩元的全租诈骗,A某一分钱保证金都未能追回。


[因金融犯罪而哭泣的平民]①排除“全租诈骗”的腐败财产没收法:“没有恢复之路” View original image

针对普通民众的房地产诈骗和虚拟资产犯罪层出不穷,但事实表明,即便犯罪分子被抓获,受害的普通民众也难以真正挽回损失。典型情形就是遭遇全租诈骗,保证金血本无归,被迫流落街头的普通市民。


尽管被称为“别墅王”事件的全租诈骗案在全国各地接连爆发,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亿韩元,但从去年1月至本月底,警方在全租诈骗犯罪中于起诉前实际完成没收·追缴的案件仅16件,总金额也只有2.8亿韩元。根据国民之力党议员Jung Wootaek本月初从警察厅获取的资料,2021年警方掌握的国内全租诈骗受害者就有426人,其中几乎全部的416人未能追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全租诈骗被归类为一般诈骗,原则上无法适用没收·追缴。仅有的少数被没收·追缴的案件,是警方以“伪造私文书”等罪名申请,艰难实现部分犯罪损失挽回的例外情形。即便侦查机关出面,普通民众的损失挽回仍然困难重重。京畿南部警察厅反腐败搜查队上月侦办了一起房东与公认中介人合谋的“空壳住宅”月租·全租诈骗案,在总计17.5亿韩元的损失中,得以保全追缴的金额仅4000万韩元而已,而且还是在检察官两次不予申请后,第三次申请才勉强获得的结果。


司法界的判断也大致相同。仁川地方法院在2020年一宗全租诈骗案件的一审中驳回了被害人的损害赔偿申请。在二审中,检方主张,伪造私文书罪、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与诈骗罪属于实质竞合关系中的独立犯罪,只要通过伪造私文书罪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产生收益,该收益就应认定为犯罪所得,且具有组织性,因此有必要予以追缴。但法院认为,本案中文书系作为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而被伪造,因而通过诈骗行为取得的财产应整体视为诈骗所得更为妥当,并作出相应判决,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同样的结论。


《腐败财产没收法》存在“漏洞”……“有必要立法补充”

专家指出:“面向普通民众的金融犯罪在起诉前进行没收·追缴非常困难,导致损失挽回进展缓慢、效果不佳”,“这是因为现行《腐败财产没收法》并未将一般诈骗纳入适用范围而引发的问题。”


《腐败财产没收法》将犯罪所得界定为:因侵占、背信、特定诈骗犯罪(犯罪组织诈骗、类金融非法集资投资诈骗、多层次传销诈骗、电信金融诈骗)而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财产。全租诈骗则属于所谓“一般诈骗”,因此难以适用没收·追缴。


专家们指出:“考虑到面向普通民众的金融犯罪不断增加,有必要对相关立法进行补充完善。”


Law Firm Simmok代表律师Kim Yerim表示:“典型的面向普通民众的诈骗犯罪——全租诈骗,不仅属于恶性组织犯罪,且涉案金额往往高达数百亿韩元之巨,如果在《腐败财产没收法》中将其规定为起诉前可予以没收·追缴的对象,将对赔偿普通民众的损失起到极大帮助。”


韩国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Lee Changhyun表示:“一般诈骗犯罪过于常见,如果把所有情形都纳入《腐败财产没收法》,可能引发法律适用过度的忧虑,但普通民众在全租诈骗中的损失之严重,正如总统尹锡悦多次强调的那样,因此即便是作部分限定,也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修订。”


Law Firm Naran律师Seo Jiwon表示:“目前的没收·追缴制度存在未将诈骗纳入适用范围的制度性问题”,“如果法律修订存在困难,那么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原本无法投保的部分强制纳入保险,也可以作为次优方案加以考虑。”



警察厅国家搜查本部表示,正在推进扩充面向普通民众金融犯罪的侦查人力。国家搜查本部长Woo Jongsu表示,将“致力于为犯罪受害者提供切实支持,努力帮助其挽回损失”。警察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抓获罪犯同样重要的是追缴犯罪所得”,“我们将通过迅速保全犯罪所得,尽最大努力帮助普通民众挽回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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