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29日表示,已与证券公司以及市场、学界专家等召开座谈会,商讨为促进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空壳公司)的健康发展所需的方案。
本次座谈会上,参会者就空壳公司市场动向及其健康发展方案进行了讨论。与会者共享了因空壳公司首次公开募股(IPO)增加而引发的过热竞争、空壳公司清算可能性等风险因素,并提醒在选择和评估合并目标公司时应予以重视。此外,围绕空壳公司投资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与会者还讨论了如何引导发起人不只是追求合并成功本身,而是致力于甄选优质非上市企业的方案。
专家们提出,作为促进空壳公司健康发展的方案,应加强充分的信息披露、发挥机构投资者的制衡作用,并强化发起人的责任等。
Park Haesik 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表示,从空壳公司结构上看,即便是非优质企业,发起人也存在推进合并的动机,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性补充。他说明称,可将强化机构投资者的制衡作用、引入“公开上市公司私募配售投资”(PIPE,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制度、在合并目标公司被高估时对发起人课以责任等,作为改进方案加以考虑。所谓PIPE制度,是指机构投资者等以私募方式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在空壳公司情形下,如果空壳公司的规模低于合并目标公司希望筹集的现金规模,则意味着由机构投资者对空壳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Jo Seonghun 资本市场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主张,关于空壳公司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因素,应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发起人责任等方式间接加以化解,而不是直接改变空壳公司结构。他指出,为了帮助普通投资者作出理性决策,需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发挥机构投资者作为普通投资者的制衡作用,并对损失可能性等投资注意事项进行提示。
Kim Seongmin 汉阳大学教授指出,近期围绕空壳公司合并目标公司被高估等问题的担忧不断被提出,因此建议制定改进方案,以减轻空壳公司各投资主体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他同时表示,应将发起人与合并咨询业务相分离,以强化发起人管理层的责任,并在合并新股上市后的一定期间内,对发起人赋予做市义务,从而防止对合并目标公司的高估。
此外,座谈会上还介绍了空壳公司IPO及合并证券申报书的信息披露格式修订(草案),以及空壳公司IPO及合并证券申报书更正要求的案例,并就业界的困难与建议事项进行了讨论。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我们将审慎研究座谈会上证券公司以及市场、学界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反映到监管与审查工作中”,同时称,“今后将持续并积极发掘和完善需要补充之处,使空壳公司能够成长为一种健康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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