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施暴学生家长泄露包含校园暴力受害学生个人信息资料的初中教师,其有罪判决已被最终确定。


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Oh Kyungmi)于29日表示,在针对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校园暴力预防法》嫌疑被起诉的 Park 某(60岁)一案的上诉审中,维持原审判处罚金300万韩元的判决,驳回上诉。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首尔瑞草洞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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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首尔某初中任教的 Park 在担任学生生活指导部长的2016年2月,将校长为提交给国家人权委员会而撰写的《针对申诉案件的意见书》文件,转交给施暴学生的父母。然而,该意见书中载有校园暴力受害学生的姓名以及“学生情绪·行为特性测试”结果。检方据此以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嫌疑将 Park 提起公诉。


案件的起因如下。


2015年,初一学生A某遭到两名同班同学殴打。但校园暴力自治委员会未对施暴学生作出处分,而是建议双方和解,并对施暴学生作出无嫌疑处理。然而,经A某一方申请再审后,首尔市校园暴力对策地区委员会作出再审决定,责令施暴学生向受害学生书面道歉,并禁止接触、威胁及报复受害学生。对此不服,施暴学生的父母向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提起行政审判。


另一方面,A某一方以学校对校园暴力受害学生的处置不力为由,向国家人权委员会对校长提出申诉。此后,校长为提交给国家人权委员会而撰写的《针对申诉案件的意见书》,交由负责校园暴力相关工作的 Park。该意见书中记载了A某在2015年4月首尔市教育厅实施的“学生情绪·行为特性测试”中,获得总分34分(有自杀念头·校园暴力受害)的结果。


在施暴学生家长要求其提供用于向行政审判申请以及向学校安全共济补偿审查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后,Park 将从校长处收到的、包含上述意见书的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出。


一审法院认为,Park 的上述行为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者因职务所知悉的个人信息予以泄露的情形,属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审理中,Park 主张自己并非个人信息处理者,但未被采纳。


法院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处理”概念作出宽泛规定为依据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未将‘处理’事实上限定于特定行为”,并表示:“考虑到立法宗旨,这里的‘职务’应作广义解释,包括与本来职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一切事务。”


Park 还否认自己曾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该意见书这一事实本身。


但法院根据 Park 向施暴学生家长发送的“会一并发送学校意见书”的短信内容,以及施暴学生家长在作为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嫌疑人接受侦查机关调查时,其辩护律师撰写并提交的意见书等证据,认定 Park 确有泄露意见书的事实。


律师撰写的意见书中,详细记载了施暴学生家长与 Park 通话的经过、Park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意见书种类、校长撰写的意见书形式等获取意见书的经过。法院认为,律师几乎不可能捏造对自己委托人不利的内容。


法院还认为,Park 作为从事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相关工作的人员,有义务不得泄露其因职务所知悉的秘密或与受害学生有关的资料,却泄露了既属于A某个人信息、又在对外泄露时明显可能引发争议当事人之间纷争的信息,因而其违反《校园暴力预防法》的事实同样成立。


尽管 Park 被认定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校园暴力预防法》两项罪名均构成有罪,但在量刑上适用了处罚更为严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违法罪的法定刑。根据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两个犯罪(想象竞合)时,应以法定刑较重的罪进行处罚。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1条第5号,因职务所知悉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从事校园暴力相关工作的人员因职务所知悉的秘密或与受害学生有关的资料被泄露的,根据《校园暴力预防法》第22条,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一审法院判处 Park 罚金300万韩元。


就量刑理由,法院表示:“由于上述个人信息被泄露给施暴学生的父母,受害人实际上遭受了相当的不利影响(甚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该内容也被原封不动地提及);尽管如此,被告至今仍不承认客观事实关系,这属于对其不利的量刑因素。”但同时指出:“一方面,被告并未泄露该测试结果本身,且看上去并非为了个人利益或不正当目的而泄露本案意见书;另一方面,被告此前并无任何前科,这些均是对其有利的量刑考量因素。”



二审法院和大法院也认为上述判断是正确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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