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部门推进保险公司理赔制度改革
禁止诱导削减赔款等不当评估行为
并防止业务过度集中输送给子公司

禁止以“削减赔付款”业绩评估损害评估法人…子公司占比也须降低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当局将对保险公司损害评估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一方面限制向子公司“输送业务”,另一方面在评估损害评估法人时,不得反映诱导削减保险金等内容。


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27日表示,将在与保险业界、损害评估业界等协商后,推进修改《有关损害评估业务委托等的示范规准(保险协会示范规准)》。这是基于现行损害评估制度如要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判断。损害评估是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测算损失金额、决定赔偿范围的工作。


首先,将重新确立保险公司在委托和评估损害评估业务时必须遵守的原则,旨在改善以不当理由拒付保险金或诱导削减保险金等不合理惯例。根据这一原则,保险公司在评估损害评估业务委托时,将被禁止 ▲反映保险金削减、不予支付实绩等对消费者不利的标准 ▲对损害评估业者进行不合理差别对待或任意评价等行为。


例如,将禁止向损害评估业者提出目标损失率上限等要求,从而实际上对保险金支付额度进行分配。此外,在没有公正、合理依据的情况下,任意对委托评估指标的分值设置及定性·定量评价比重等细化标准进行差别适用的行为也将被禁止。


在业务委托环节,还将对 ▲招标 ▲签约 ▲业务执行等整个委托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公正行为予以具体列举并加以禁止。例如,在有利于特定公司的方向上进行评价,同时要求大幅压低投标价格,或以合同未明示的理由不当解除合同等行为。委托损害评估时,预先确定评估结果、诱导削减保险金、强迫执行委托以外的其他业务、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手续费等,也被列为禁止行为的示例。


为此,金融当局干脆制定了选择和评估损害评估业者的统一标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化评估指标(6个领域、23项指标),以便能够充分评价其在服务满意度、防范保险欺诈、基础设施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综合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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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自我”损害评估,还将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当向损害评估子公司委托的业务比例达到50%以上时,将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并对选择和评估标准等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改进事项将于今年上半年完成保险协会示范规准修改及保险公司内部规章反映等程序后,自7月起实施。此外,还将推动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保险·损害评估业界联合工作组(Task Force,TF)等途径,继续研究和完善由业界自主强化消费者保护的措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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