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交易委员会“在线平台规制改善专家工作组”中,德国《限制竞争防止法》修正案正作为有力的参考模型之一被讨论。其方向是在规范大型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过程中,强化竞争当局的权力。这是基于这样一种问题意识:按照现行《公平交易法》,难以及时迅速介入解决,导致市场垄断扩大。
今年1月启动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在线平台规制改善专家工作组”已召开了3次会议,正在讨论为实现有效的大型科技企业监管而修改现行《公平交易法》的必要性等问题。此前,公平交易委员会在1月发布的《在线平台垄断审查指引》中,已规定了平台经济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类型(自我优待、多重归属限制、搭售、最惠国待遇等),以及判断在线平台经营者是否为市场支配性经营者的标准(交叉网络效应、规模经济、是否发挥“守门人”角色等),目前正在围绕将这些内容入法等多种方向交换意见。
在已举行的3次工作组会议上,德国《限制竞争防止法》修正案被讨论为值得参考的选项之一。德国在2021年第十次修改《限制竞争防止法》(即德国版《公平交易法》,Act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 GWB),引入了“在市场间竞争中具有压倒性影响力的经营者”这一新概念,作为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其判断标准包括:“在一个以上市场中处于支配性地位的经营者”、“对资金实力或其他资源的获取能力”、“在纵向一体化及其他相互关联市场中的活动情况”、“对与竞争相关数据的获取能力”、“在第三方的供给与销售市场准入中,该经营者活动的重要性及其对第三方活动产生的影响”等。
一位《公平交易法》专家表示:“这与韩国的大规模企业集团指定制度是类似的概念”,并解释称:“竞争当局先提出(作为市场支配地位判断标准的)指定要件,然后将符合这些要件的经营者认定为市场支配性经营者。”为对特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当局原本需要举证该企业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而修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这一举证负担。其宗旨是在竞争法上尽可能消除围绕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划定等问题,当局与企业反复争论、导致时间拖延的情况。
参与工作组的一位专家表示:“在工作组讨论改进大型科技企业垄断规制的多种方法之际,有意见认为,欧洲式的强力规制——《数字市场法》(DMA)过于严厉,而与韩国《公平交易法》能够实现协调的方案中,德国《限制竞争防止法》修正案具有借鉴意义。”将于今年5月起实施的欧盟《数字市场法》同样如德国法律一样,事先确定作为规制对象的企业(守门人),并对其引入义务和禁止性规定。但也有多数意见认为,《数字市场法》对被指定为守门人企业必须禁止的行为规定,较德国法而言过于细致,而且采用的是“当然违法”(只要实施特定行为即一律违法)的立法路径,过于严苛。
之所以思考此类立法体系的变革,是因为与快速变化的平台经济相比,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规制执行速度偏慢、效率偏低这一问题意识所致。韩国法制研究院研究委员Kim Yunjung表示:“目前通过《公平交易法》实施规制存在耗时过长的局限”,并称:“必须先划定市场,再确认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再进行反驳,整个过程耗费的时间过于漫长。”她接着解释说:“在公平交易委员会举证、经营者反驳的过程中,市场上已经大量出现创新受到限制的现象。”
20日,在首尔龙山区格兰德凯悦首尔酒店举行的驻韩美国商会主办的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特别座谈会上,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 Han Kijeong 与驻韩美国商会会长 James Kim 出席活动。图片由记者 Yoon Dongju 提供 doso7@
View original image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