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全院委员会”是指在重要议案提交本会议审议前后,由全体国会议员(300人)出席,对议案进行审查的会议。经过各常任委员会审查或由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中,凡涉及政府组织的法律案,或有关税收以及对国民增加负担的法律案等,均属其审查对象。
国会对法案的审查主要以约20人的常任委员会为中心进行。因此,为了弥补其他常任委员会所属议员在不了解法案内容的情况下,仅按照党论原封不动追认相关法案这一问题,设置了全院委员会这一制度。
根据《国会法》第63条规定,全院委员会可在议案提交本会议审议前后,由在册议员四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予以组成。委员长由国会议长指定的一名国会副议长担任。在册委员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即可开会,在册委员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时即可作出决议。
全体议员出席这一点与本会议相同,但全院委员会可以对议案进行修改和表决。修改案与原案将一并提交本会议,在本会议对议案作出最终表决时,将优先表决经全院委员会审议形成的修改案。
全院委员会在1948年制定《国会法》时被引入,曾运行5次后被删除,之后于2000年2月重新引入。2003年3月第16届国会为处理向伊拉克派兵同意案而召开全院委员会,这是重新引入后的首次召开。
国会自27日起将历时两周召开全院委员会,旨在就政治改革特别委员会政治关系法改善小委员会于本月17日提交的《有关改善国会议员选举制度的决议案》形成协商一致的方案。全院委员会形成的选举法修正案(协商案)预计将于下月28日在本会议上最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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