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意见:“一律全面禁止,违反最小侵害原则”
反对意见:“难以充分防止损害专注从事警卫业务”

宪法法院作出决定,认为当保安公司让保安员从事保安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时即应取消其许可的法律条款,违背宪法。


Yoo Namseok宪法法院院长与宪法法官们正步入大审判庭。照片=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Yoo Namseok宪法法院院长与宪法法官们正步入大审判庭。照片=记者Kang Jinhyung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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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于23日就昌原地方法院提请审查的关于《警备业法》第7条第5款等条款的违宪法律审判案件,以6名法官(合宪但不完全符合宪法)对3名法官(反对)的意见比作出“合宪但不完全符合宪法”的决定。


《警备业法》第7条第5款限制保安公司不得让其所属劳动者即保安员从事任何与保安业务无关的工作。同法第19条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公司,应当取消其警备业许可。


宪法法院表示:“即便存在不会直接损害保安业务专职性的情形,该条款在未考虑程度差异的情况下,一律、全面禁止警备业者让保安员从事非保安业务,违反了对基本权利侵害最小化原则。”并判断称:“只要允许保安员从事非保安业务,就必须取消其全部获准的警备业务,使其完全无法从事警备业,这也违背了法律利益之间的均衡性。”


相反,Yoo Namseok、Lee Eunae、Lee Miseon三名法官提出反对意见称:“该条款规定不得允许保安员从事非保安业务本身,不能因此认为是过度限制;仅凭对警备业许可的任意取消或营业停业等手段,难以充分防止保安业务专职性遭到破坏的情况。”



但宪法法院认为,如果就作为审查对象的条款作出单纯违宪决定,那么即便在损害保安业务专职性的情况下,也将被允许保安员从事非保安业务,且即使让保安员从事直接破坏专职性的工作,也无法取消其警备业许可,这将导致不合理结果。因此,宪法法院决定,在国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法之前,现行法律暂时继续适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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