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数字大转型时代政策讨论会”

[亚洲经济 吴秀妍 记者] 有观点提出,应当向门户网站、在线流媒体服务(OTT)等平台运营商征收广播通信发展基金。


国会科学技术信息广播通信委员会所属的 Park Wanju、Jeong Pilmo、Ko Minjeong、Jang Kyeongtae 议员,22日在国会议员会馆举办了题为“为数字大转型时代而设的系列政策讨论会2——为构建可持续的互联网环境,应如何实现公平贡献?”的讨论会。

22日 在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的“面向数字大转型时代的系列政策讨论会”与会者正在拍摄纪念合影。 [照片=记者吴秀妍 提供]

22日 在国会议员会馆举行的“面向数字大转型时代的系列政策讨论会”与会者正在拍摄纪念合影。 [照片=记者吴秀妍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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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立法调查官 Choi Jineung 以“数字环境下提升经营者公共贡献的制度改善”为主题作了发言。Choi 调查官以将OTT纳入基金征收对象的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例,称:“从欧洲的案例来看,为了形成用于制作视频内容的基金,已经将多种媒体经营者的参与制度化。”并表示:“但在国内引入时,必须审慎检视与之不同的制度环境。”


他提出了立法和企业自愿参与两种解决方案。他表示:“可以通过修改《广播通信发展基本法》,将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广播通信运营商纳入基金征收对象。”但同时指出:“需要考虑监管依据的正当性问题、公平性问题以及重复监管问题。为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有必要研究不通过立法、而是引导企业自愿参与的政策方向。”


广播通信发展基金由三大通信运营商缴纳的频谱分配对价,以及互联网电视(IPTV)等付费电视运营商、地面波电视、综合编成频道、新闻专业频道等缴纳的资金构成。近期考虑到其社会影响力,有意见提出应将门户网站和OTT等纳入征收对象。


在随后进行的讨论中,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信息通信产业政策科事务官 Yoo Yeonjo,广播通信委员会财政组组长 Kwak Dongyeop,韩国通信运营商联合会(KTOA)对外协作室室长 Yoon Sangpil,Wavve 政策协作负责人 Noh Donghwan,以及 JTBC 政策协作室室长 Lim Seokbong 参与了讨论。


政府方面表示,将在考虑平台运营商地位变化的基础上,推进基金制度改善。Kwak 组长称:“让新的经营者承担税收以外的金钱负担,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就征收必要性形成共识的前提下进行。”他还表示:“广播通信委员会计划准备包含是否将新增征收对象纳入在内等多项内容的基金制度改善方案,在这一过程中,除吸纳本次讨论会的意见外,还将与经营者团体、相关部门等进行紧密协商。”


国内平台运营商方面则表示,存在对国内企业构成逆向歧视的忧虑,而且此事还涉及自由贸易协定(FTA)等通商领域问题,因此需要谨慎推进。Noh 负责人建议称:“应当先行展开旨在提升国内媒体企业竞争力的政策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将基金征收及新设方案作为为此筹措最低限度所需资金的方式加以研究。”



也有意见指出,考虑到内容提供商(CP)的影响力,有必要让其缴纳基金,但网络使用费则应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支付。Yoon 室长对具有财政负担能力的CP分担基金表示同意。但他同时指出:“与向政府缴纳基金是另一回事,使用国内网络所产生的费用属于CP的经营成本,因此应当支付给提供互联网网络连接性的ISP才是合理的。”并表示:“让全球CP支付网络使用费,是矫正失衡竞争环境的途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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