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经济 记者 Oh Sooyeon】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于16日发布了修订版《电视购物广播频道使用合同指引》,电视购物经营者、数据购物经营者、互联网多媒体广播经营者、卫星广播经营者、综合有线广播经营者等共同参与了相关讨论。
本次修订在保持经营者之间自律协商原则的同时,提出了解除传输手续费协商过程中矛盾纠纷的基准和程序。其内容以自去年9月起多次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结果为基础。
在修订后的指引中,为支持公平的自律协商,对协商程序进行了改善,并对费用测算时应考虑的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在协商进行期间适用前一年度合同,从而在协商过程中提高稳定性。当协商延迟或发生矛盾时,通过细化为解决问题而设立的费用验证协商体的运作条件和角色,提高该协商体的实效性。
具体而言,为实现公平的自律协商,此前由付费广播经营者单方面通知电视购物经营者的合同程序、方式以及具体费用测算标准,今后须由双方协商决定。
在制定费用测算标准时,将必须考虑的要素以单独条款形式加以明示。在反映付费广播频道价值和电视购物经营者经营状况的同时,为减少纠纷发生,尽量将定性要素最小化。通过电视购物节目销售的节目商品销售总额增减情况、付费广播用户数量增减情况为基本反映要素;而通过移动端、互联网销售的节目商品销售总额、收视数据等其他与电视购物节目相关要素的增减,则通过经营者之间的协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反映。
在合同期满后继续协商的情形下,新设条款规定适用前一年度合同。通过这一安排,减少付费广播经营者以变更电视购物频道号,或电视购物经营者部分支付或拒付传输费用等方式作为协商手段,从而向对方强加不利协商条件的可能性。
为确保作为解决电视购物广播频道使用合同相关矛盾的机构——费用验证协商体的实效性,也制定了相应装置。此前,只有在经营者提出请求或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方可运作费用验证协商体。本次修订规定,在基本协商期限(5个月)及追加协商期限(3个月)结束后仍未达成协议,或一方经营者表明终止协商意向的情况下,可自动启动该协商体,并为此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将由费用验证协商体对经营者是否遵守诚实协商原则、禁止强迫不利传输费用等指引内容,以及在费用测算协商中所考虑的各项数值是否适当进行验证。通过缩小经营者之间的不对称性,促使电视购物经营者和付费广播经营者遵守指引中的协商程序和原则,并以可信数据为基础开展协商。
科学技术信息通信部网络政策室长 Hong Jinbae 表示:“整个付费广播业界经营环境日益艰难,付费广播经营者与电视购物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也频繁出现。此次指引是在业界长期汇聚意见、相互妥协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希望各方切实予以遵守。今后,政府将积极支持电视购物经营者与付费广播经营者实现共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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