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社交媒体结识学生后诱至自己住处
当场被抓却未拘留侦办
13日获悉,上月在江原道春川离家后于首尔蚕室站一带失踪的小学生案中,被控带走失踪儿童而遭拘捕的50多岁男子,3个月前也因实施类似犯罪正接受警方调查。
今年2月24日被拘捕的A某(56岁),在2024年11月初通过社交媒体接近居住在江原道横城的女初中生B某,并诱骗B某前往自己独居的忠清北道忠州市素台面一处仓库建筑。
当时警方接到B某家人的报警,称“说好搭末班车回家的孩子一直未归”,遂展开搜索,在A某的住处找到B某,并当场以违反《失踪儿童法》的现行犯将A某抓获。但警方认为,仅以涉嫌违反《失踪儿童法》为由申请逮捕令存在困难,遂将其释放,转为不拘留状态继续侦办。此后警方查明追加犯行,并于上月将案件移送至春川地方检察厅原州支厅。
不久之后的同月10日,A某又以类似手法,通过社交媒体接近11岁女小学生C某。他以“让你来我这里睡觉”为诱饵,将C某骗至自己居住的仓库建筑,并将其留在身边5天后被捕。经查明,A某先联系C某相约在首尔见面,再让C某乘坐自己的车辆,一路将她带至忠州。春川地方检察厅预计将两起案件并案起诉。
根据《失踪儿童法》,任何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失踪儿童不向警察机关负责人报告而擅自保护,如有违反,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同时,该法对失踪儿童的定义为:因拐骗、诱骗、遗弃、事故、离家出走或迷路等原因而脱离监护人,在失踪当时未满18周岁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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