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承认无需公开招募程序的例外”
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未经过《住房供应规则》所规定的公开募集程序等环节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其享有的优先分配权不予认可。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 No Jeonghee 大法官)13日表示,在公共租赁住房居民A某起诉公寓租赁经营企业B公司、请求确认其享有受让人地位的诉讼中,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原告胜诉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A某等人未经过公开募集程序,而是通过先到先得的方式承租了公共租赁公寓。此后,B公司于2017年从公寓建设公司整体购入该公寓,取得了租赁经营者地位,次年又获得地方自治团体批准,将其转为分户出售。
对此,A某主张自己享有关于该租赁住房的优先分配转为分售的权利并提出分配申请,但在B公司未予接受后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像A某这样通过先到先得方式入住的承租人,不属于优先分配对象。《租赁住房法》规定,为实现分户出售而招募入住者时,必须面向无房家庭户主进行公开募集。
相反,二审则认为:“在例外情况下,即便对入住者进行公开募集,如明显可以确定具备优先资格的人不会提交认购申请,则可以省略公开募集程序等,直接通过先到先得方式选定入住者,在此情形下,先到先得方式选定的入住者也属于优先分配转为分售的对象。”
但最高法院认为,不能认可无需经过《住房供应规则》所规定的公开募集程序等环节的例外。
合议庭指出:“二审的解释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如果承认与该解释相同的例外情形,租赁经营者就可以任意将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应给非无房家庭成员,从而可能剥夺无房家庭成员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及享有优先分配转为分售机会的权利,并且会使是否属于优先分配转为分售对象取决于不明确的要件,从而损害相关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此外,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审判长 Lee Heungkoo 大法官)还作出判决称,即便是在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解约后再次选定的入住者中,如果是通过先到先得方式选定的,也不属于优先分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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