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带头反对警察局新设的总警刘三荣所受“停职3个月”处分的效力被法院裁定中止的情况下,警察厅发表立场称,今后将在本案诉讼中证明该处分的正当性。
此前,首尔行政法院受理了刘总警以“停止3个月停职处分效力”为由,针对警察厅厅长提出的停止执行申请。根据本次假处分决定,对刘总警作出的“停职3个月”处分,将自撤销处分诉讼一审判决宣告之日起30日内中止效力。
合议庭认为,刘总警将因该处分在3个月内无法履行职务而遭受损失,而此类损失无法通过金钱补偿来弥补,综合考虑损失的性质和程度等因素,认定有紧急必要性对其加以预防。与此同时,围绕该处分的违法性仍有争议空间,因此有必要通过本案实体审理作出判断。
对此,警察厅通过立场文件表示,尊重“在本案判决宣告之前应当停止执行处分”的判决旨趣,并称期待在本案诉讼中能够查明该处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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