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术语]正推动认可的“社会性障碍”
“社会性残疾(social handicapped)”是指妨碍正常社会生活的残疾。引发社会性残疾的因素包括失业、高龄、疾病、身心残疾、火灾等事故性因素,以及贫困、歧视、收入等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矛盾的社会和经济因素。
一般而言,“残疾”是指由于躯体或精神机能的减退、丧失、异常现象,或身体部分受损,导致在较长时期内日常生活或社会生活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状态。在我国,根据《残疾人福利法》,将残疾分为15类:肢体残疾、脑病变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残疾、精神残疾、肾脏残疾、心脏残疾、呼吸系统残疾、肝脏残疾、面部残疾、造口残疾(肠造口·尿造口)、癫痫残疾等。并根据残疾程度划分为1级至6级,1~3级为重度,4~6级为轻度。
世界卫生组织(WHO)依据1980年国际残疾分类(ICIDH)概念,将残疾分为三类:功能障碍(Impairment)、能力障碍(Disability)、社会性障碍(Handicap)。世界卫生组织更进一步,于2001年引入新的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概念时指出:“残疾的问题不在于残疾本身,而在于残疾所带来的人类功能性受限;在有支持和管理作为前提的情况下,残疾在社会意义上是可以被克服的;有必要将残疾问题视为一种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的普遍性问题,而非局限于特定少数群体的问题。”
保健福祉部于9日发布的《第六次残疾人政策综合规划(2023~2027)》中,纳入了将医学上界定的“残疾”概念扩展为社会性残疾的内容。这是对迄今为止仅将残疾视为医疗损伤这一错误观念作出迟来的纠正尝试。目前,相关法律正在国会审议中。
一旦法案通过,“残疾”的概念将扩展至社会性残疾,像“hikikomori(隐居型边缘人)”这类社会性残疾也将被承认为残疾,从而获得必要的支持。原本只有登记残疾人才能使用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如果认定有必要,孕妇或腿部骨折患者也将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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